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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残补办规定 地方补办军残

今天小柳来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地方补办军残方面的知识吧,希望大家会喜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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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残补办规定 地方补办军残


军残补办规定 地方补办军残


1、1997年4月1日,中华发布《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 其中第七条规定:"(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发给《革命伤残》。

3、"2004年8月1日,《抚恤优待条例》由中华、中华军事委员会令第413号公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1988年7月18日发布的《抚恤优待条例》同时废止。

4、根据中华2004年下发的《关于换发伤残人员证件的通知》,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中华集中为伤残人员换发新式证件。

5、此次换发的有《残疾》、《伤残》、《伤残机关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其中《残疾》封皮为红色,其他三种封皮为蓝色,封面烫金印有中华国徽,证件采用多种防伪技术。

6、为保护伤残人员的隐私并适应新修订的《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新式证件一律取消了伤残待遇及残情介绍等栏目。

7、2005年7月1日起,旧证停止使用。

8、自2014年1月1日开始,至2014年12月31日结束,《残疾》新证换发工作。

9、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

10、从2015年1月1日起,旧证作废。

11、新证使用近期半身免冠二寸彩色照片,由批准机关统一加盖钢印,并在"批准机关"处加盖与钢印相同的印章(优抚专用章)。

12、新证在封底加装了电子芯片,需将残疾"姓名"及"号"等个人信息写入其中。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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