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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170条规定条文解读 民事诉讼法170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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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为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提出异议。

3、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民事诉讼流程是什么1、应当向递交民事书,并且根据所告的人数提交副本;2、收到书或则口头,进行审查。

5、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6、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天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对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4、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天内将书副本送达被告,同时,被告在收到书之日起15天内提出答辩状。

7、被告提出答辩状后,应当在5天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8、法律依据:《中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二)涉外案件;(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五)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的案件。

9、第一百六十七条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

10、第一百六十八条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

11、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12、第一百六十九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13、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提出异议。

14、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15、第一百七十条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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