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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人身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及侵害,人格尊严、住宅及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

1)公民有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即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 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宪法和法律上最基本的权利主体是 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


2)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也一律平等,任何公民的合法权利,都平等享有。

3)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人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一、 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 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经济权利主要有:公民的财产权、劳动权、劳动者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获得物质帮助和受教育权。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经济与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活动的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发展。因此,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言妇女平等权利及婚姻、家庭、儿童受保护的权利。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生活中的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来说具有首要意

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怎么规定的

(10)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保护。

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反映了公民与的关系,体现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并成为公民其他权利义务的法律基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及其实现过程,反映了我国宪法的性质。从总体上讲,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是的,绝大多数人是的主人,这就决定了在我国,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我国现阶段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者、拥护的、拥护祖国统一的、事业的建设者,以及其他服从法律的人;即使那些极少数被的公民,也仍然享有与其身份相适应的公民权利。比如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除依法被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以外,享有申诉权、辩护权、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权、控告权与检举权等。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涉及、经济、文化、教育以及人身等各个方面。从基本权利体系来看,包括权利、人身权利、宗教、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等。随着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范围将得到进一步扩大。

宪法作用: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也主要表现在两大方面:,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具体说来,一是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公民,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服务;三是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司法机关必须根据事实和法律,平等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平等地追究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也表现在两个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也就是说,我国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实际状况出发的,因而切实可行。具体表现在:一是客观上的确需要而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予以规定;二是能做到的就规定,能做到什么程度就规定到什么程度。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在物质保障方面,宪法不仅规定了公民实现权利和自由的物质条件,而且还通过物质帮助权、保险、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等措施,给予公民必要的物质支持。在法律保障方面,如在宗教、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申诉控告权等方面,规定了机关、团体或其他个人均不得侵犯,对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有赔偿的义务等等。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表现在三大方面:,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受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则只履行义务。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如劳动、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将促使公民自觉地履行义务,公民义务的自觉履行将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扩大创造条件。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五、公民应该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参与活动和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宗教。

向机关及其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规定了具体的措施。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1、基本人权化教育权。

保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生育。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从我国来说,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和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对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

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

(二)权利和自由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制度运行的基础。

2、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3、宗教;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机关及其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和获得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 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 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保护;

10、华侨、归侨和侨着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受保护。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

《中华宪法》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公民。中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

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

(1)平等权。

(2)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权。

(3)人身自由。

(4)宗教。

(5)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

(6)受教育权。

(7)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8)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是何种关系

权力和公民基本权利之间是什么关系? 公民权利和权力间的关系:

①权力的实际行使主体是机关,而公民权利的主体是公民个人。

②权力具有强制性和性,对方必须服从;而公民权利则是一种可能性或资格。

(2)公民权利与权力存在着密切的联络,主要表现在:

①权力属于,而占公民中的绝大多数。

②公民权利中的权利,尤其是参与的权利,实际上包含着维护祖国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权力的因素。

③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上规定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能否得到兑现,也要依靠权力来保障。

④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权力的存在2.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个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概念,不仅包括,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和执行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

⑤公民权利和自由是位的,权力的行使必然会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使构成一定的影响,甚至限制和剥夺,但限制和剥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根据。

⑥公民权利制约权力,公民权利是对权力进行制约和控制的重要手段。

人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

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德,维护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这是法律对公民爱国的具体要求。

诉权与公民基本权利的关系

诉权:是由诉的法律制度所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指公民所享有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权利。即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其权利受到侵犯,或者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执时,具有进行诉讼的权能。诉权完整内涵包含程式含义和实体含义两个方面: 程式含义,是指程式上向请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实体含义,是指请求保护民事权益或者解决民事的权利,亦即公民有权请求同意其在实体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主张。 根据法律性质,程式意义上的诉权又叫权,其内容即要件。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提请运用审判这一特殊手段,强制实现权益请求。权利主体从实体法律关系发生时起,享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但要实现这一权利,还必须有程式意义上的诉权。 诉权的基本特征: 1.它的行使须以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为依据; 2.它为当事人平等享有; 3.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4.它的内容包括进行诉讼的权利和满足诉讼请求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包括: 1 平等权 2 权利和自由 3 宗教 4 人身自由权 5 对机关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取得赔偿权 6 经济权 7 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8 妇女的权利,婚姻、家庭、儿童和老人受保护 9 华侨、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0.生活权利 所以,诉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之一。

公民权利: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力和利益(与义务相对),着重强调其具有法律上的资格.公民基本权利是公民权利的重要方面

公民基本权利:是在庞大的权力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并为公民所必不可少的权利 ;鉴于其重要性世界各国一般都以宪法的形式对公民的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保护 ,并加以实施和保障 ,因此 ,个公民基本权利往往被称为"宪法权利"; 分为平等权 权力和自由 宗教 人身自由等

如何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

(1)权利和自由; (2)宗教; (3)人身自由; (4)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 (5)经济权利; (6)文化教育权利; (7)妇女、老人、儿童受的保护; (8)保护华侨、归侨和侨誉的权利和利益。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 (3)维护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生活中的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

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必须充分保障和履行,

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有什么区别

如上所述两个在权利范围上是有所区别的,公民基本权利主要是在一国基本法(宪法)中所明确和保护的权利,公民权利则比这更加的宽泛。公民基本权利是要受到一国的经济水平限制的,如迁徙自由是一项公民权利,但是在我国宪法条文中却去掉了这一权利。也就是不把迁徙自由作为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保障了。

根据《中华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有哪些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权,权利与公民基本权利三者关系?

《中华宪法》规定我国公民具有以下基本权利和义务:

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在遗产继承上,女儿往往没有得到与儿子同等份额的遗产继承,甚至被剥夺了继承权。有的人认为,嫁出去的女如泼出去的水,没有继承权。

1、平等权

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它意指公民同等地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宪法对之最为经典性的表述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权利和自由

3、宗教

我国尊重宗教自由前提是在法律允许,是指一个人可以在一个中自由选择其宗教信仰和在这个中公开参加这个宗教信仰的仪式或者选择不信仰任何宗教而不必担心受的迫害或。

5、诉愿权

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经济与文化权利

劳动权——权利和义务、劳动者的休息权、)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特定人的权利保护

妇女权益受到的保护、对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的保护以及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二、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统一和民族团结。

作为公民宪法基本义务的项,《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公民有维护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

《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服兵役。

按照《宪法》第55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公民的光荣义务。”

5、依法纳税。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

除了上述所列义务外,《宪法》第49条第2款规定了“夫妻双方有实行生育的义务”;第3款规定了“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此外,劳动和受教育也是公民的义务。

扩展资料:

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

(1)享有权利的主体十分广泛。在现阶段,我国的权利主体包括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即的劳动者、的建设者、拥护的、拥户祖国统一的。

(2)宪法确认并保障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范围十分广泛。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在权利的享有上一律平等。也就是说,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

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公民的正当权利和合法利益平等地收到法律的保护,任何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公民。

公民有权要求得到平等的对待和平等的服务。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以外的特权,任何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平等地受到司法保护。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要以恰当的法律程序处理涉及公民权利的案件,以同样的法律标准给与同样的裁判。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主要表现在:

(1)以我国现阶段、经济、和文化发展的实际水平为基础,实事求是地确定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范围、内容。具体说就是,客观上的确需要又非确认不可的就坚决写进宪法。

(2)规定法律和物质的保障。宪法在确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也规定了一些具体措施来保障它们的实现。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主要表现在:

(1)公民即享受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又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中华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公民的某些宪法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它们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

(3)权利和义务在整体上是相互促进的。

(4)权利享有上附有限制条件。《中华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的、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就要消灭特权。

特权是公民平等权可能被侵犯的主要表现。有的干部自视为不受法律的约束的“特殊公民”,他们不但不守法,而且还,徇情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者。

由于他们地位的特殊性,公民误认为他们有些特权,不敢问,甚至侵犯自己合法权益也误认为应该如此。事实上,公怕权利是平等的。

一个人无论职位高低,都要遵守和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允许有任何特权。有的妇女在家庭关系上不能获得与男子平等的地位和权利,而处于男尊妇卑的地位。

她们在家庭重大事项中没有发言权,经济上没有掌管和使用权。她们有的甚至成为只有干活的义务而不能享受平等权利的“奴录”。

在一些单位,裁员下岗时,往往女职工被裁员下岗得多些。如此等等。上述些情况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平等权利。因此,公民在平等权被侵犯时,要懂得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自由。包括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2.宗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有宗教,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权利

4.经济权利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各种教育事业。

6.特定人的权利

所谓特定人,这里是指包括妇女、母亲、儿童、老人、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侨和侨眷在内的人员。其权利包括:,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

宪法规定公民有对机关和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对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须履行的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责任。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1)维护统一和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3.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首先,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统一的原则。

其次,不容许滥用权利。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精神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劳动和受教育。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对,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效果,不得损害、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应培养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公民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享有的某种权益。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称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有:平等权;权利和自由;宗教;经济权;文化教育权;婚姻自由权;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等。公民义务通常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的责任,其中宪法规定的公民的义务称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公民的义务大致可分为三类:1、是公民对履行的义务。如维护安全和利益。2、是公民对履行的义务,如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等。3、是公民对某些特定的人所履行的义务,如父母教育抚育未成年子女与成年子女赡。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义务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维护统一和各民族团结,保守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守公德,维护安全荣誉和利益,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这是法律对公民爱国的具体要求。回答:受教育权(权利),依法服兵役(义务),赡养父母(义务), 办厂权(权利),依法纳税(义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权利)。我只知道这么多了,如果有什么不对的地方请说出来!

宪法是的根本。通常规定一个的制度和制度的基本原则、机关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宪法具有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据,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我国宪法第33条:凡具有中华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公民。中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国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的主体是什么

人身自由包括狭义和广义两方面。狭义的人身自由主要指公民的身体不受非法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则还包括与狭义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与公民个人生活有关的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是公民具体参加各种活动和实际享受其他权利的前提,也是保持和发展公民个性的必要条件。

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

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保证宪法实施职责的主体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宪法》序言:全国各族、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五条:中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团体、各企业事业一切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和各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意义及作用:

1、宪法保障了我国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

2、宪法促进了我国的建设。

3、宪法推动了我国的法制建设。

4、宪法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和各项事业的发展。

以上内容参考:

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哪些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

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参与活动和活动的权利,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1)公民权利与权力的主要区别在于:会、结社、、的自由。

宗教。

向机关及其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经济权,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和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文化教育权。

保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机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公德。护华侨的正当权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益。

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三,要自觉履行义务。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依法纳税。

生育。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

从我国来说,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和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对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您好,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一国宪法确认的公民在、经济、文化、人身等方面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资产阶级称为人权、公民权。公民权中基本的、主要的部分。通常由宪法加以明确规定。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体现了广泛性、平等性、真实性以及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公民的基本权利也称宪法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权利。公民基本权利如下:(一)平等权 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别对待,要求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与基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为生活主体依法享有的参加生活的权利和自由,是为公民直接参与活动提供的基本保障。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的人除外。”二是自由。自由主要是指公民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有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三)宗教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有宗教。”其含义包括:公民有信教或者不信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或者那种宗教的自由,有信仰同一宗教中的这个教派或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现在不信教或者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宪法》还规定:“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教育制度的活动。”依照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打着宗教的旗号组织或参加组织。

(四)人身自由权

(五)监督权和取得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是: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对于任何机关和,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机关和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由于机关和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我国《赔偿法》对公民获得赔偿作出了具体规定。

(六)经济权

经济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主要包括:

1、财产权,是指公民对其合法财产享有的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2、劳动权,是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从事劳动并取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同时,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3、休息权,是指劳动者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与制度而享有的休息和休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4、物质帮助权,是公民因特定原因不能通过其他正当途径获得必要的物质生活手段时,从和获得生活保障、享受的一种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和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障制度。

(七)文化教育权

公民的文化教育权包括受教育权以及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我国《宪法》规定:“中华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知识水平是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的基础,公民接受教育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条件。受教育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我国《宪法》还规定,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八)特定主体权利

我国宪法除对公民所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作出明确规定外,还对特定主体设置专条,给予特定保护。宪法中的这些特定主体具体是指妇女、离退休人员、军烈属、母亲、儿童、4、人身自由权老人、青少年、华侨等。

【法律依据】《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

(3)宗教;

(4)人身与人格权,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监督权,包括对机关及其有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并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劳动者休息权利关于根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宪法第六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在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宪法第 15条(1999年修正案)规定:"实行市场经济"。,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利,因年老、疾病、残疾或丧失劳动能力时从和获得保障与物质帮助的权利;

(7)文化权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权利,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保护权,包括妇女在、经济、文化、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权利;

(9)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保护;

权利类型

如何理解宪法赋予公民得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律分析:(1)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基本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权利,如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宗教、人身自由、受教育权等;普通权利是指宪法以及宪法性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如民法规定的物权、债权,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由权等。

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有何区别, 公民权利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涵义是什么?

(2)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经济权利、文化权利。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和人格尊严权等。财产权利包括财产所有权、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力可分为:继承权等。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等。文化权利包括从事教育、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3)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全体公民普遍享有的权利;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是指妇女、儿童、老人、残疾人等特定人群专门享有的权利。

(4)实体性和程序性权利。实体性权利是指实体法所确认的权利,如经济法中的经营权,商事法中的股权等;程序性权利是指程序法所确认的权利,如诉讼法规定的权、上诉权和辩护权、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宪法》 第五条 中华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

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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