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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系统(知识产权海关备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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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九条 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出口货物未侵犯申请人知识产权的,在向分类: 商业/理财 >> 贸易问题描述:走贸易 海关管不管啊解析:一、如果你出口国外商标的假货,在海关被查出来的可能性比较小,因为海关出口的查验率仅为1%左右,也就是100次里只查1次。

2、但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全球性的,你可能在海关没有被查到,但是到美国海关、荷兰海关被查到,到时一样要交巨额罚款,还是美元或欧元交付罚金,很亏的。

3、二、有空可以看看《海关法》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法相关法律规定:第四十四条 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

4、需要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状况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人应当按照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有关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合法使用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文件。

5、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进出口侵犯中华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的,由海关依法没收侵权货物,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标题】中华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日期】1995年07月05日章 总 则条 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7、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

8、第三条 侵犯受中华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的货物(以下简称侵权货物),禁止进出口。

9、第四条 中华海关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行使《中华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10、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以及他们的人(以下统称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按照海关的要求,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交验有关单证。

11、第六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他们的人(以下统称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12、第七条 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13、第八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书面申请。

14、(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住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营业场所等;(二)注册商标的注册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专利授权的号码、内容及有效期限,或者有关著作权的内容;(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名称及其产地;(四)被授权或者许可使用知识产权的人;(五)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货物的主要进出境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正常价格等有关情况;(六)已知的侵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主要进出境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情况;(七)海关总署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15、提交书面申请时应当附送下列文件:(一)知识产权权利人身份证件的件或者登记注册证书的副本或者经登记注册机关认证的件;(二)注册商标的注册证书件,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的公告或者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件;或者专利证书的件,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的专利转让合同副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副本;或者著作权权利的证明文件或者证据;(三)海关总署认为需要附送的其他文件。

16、第九条 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准予备案。

17、海关总署准予备案的,发给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18、第十条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7年。

19、在知识产权有效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海关总署 申请续展备案。

20、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7年。

21、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效期届满而不申请续展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法律保护期届满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随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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