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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案例_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大全

寻衅滋事罪的案例

法律主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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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案例_寻衅滋事罪的案例大全


寻衅滋事罪 ,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 刑事能力 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判一年内的案例

法律分析:案情:

2016年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乘坐陈某1(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城阳区流亭街道邱家女姑村市场时,与陈某2的水果摊发生刮擦,后双方因赔偿事宜产生争执并发生打斗,朱某某伙同陈某1、杜某(另案处理)对陈某2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陈某2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杭州刑事律师辩护观点:

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

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实施了对被害人的殴打,造成了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该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朱某某具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人身危险性、危害性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因素,依照《中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款、第二十六条、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案例判决书

法律主观:

《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请注意:有了 刑事谅解书 ,正常情况下,是可以判处缓刑的。综上所诉,二者之间无必然联系,检察机关要综合看此的其他各种情况,例如犯罪人的危险程度等等,但是谅解书可以成为从轻处罚的依据之 一,这个是可以肯定的。在批捕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提意见,并且意见应当被采取。

法律客观: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 一,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的典型案例

不知道你说的小孩年龄是多大?从你叙述的情况看,是不能放出来的,主犯没有归案前,可以批准逮捕的。而且现在已经构成重伤,那么就不是属于寻衅滋事的范畴啦。应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属于3年以上。

老师讨薪被判“寻衅滋事”,寻衅滋事罪是什么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以下几种:1、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2、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3、在公共场所起哄,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是扰乱正常秩序的一场犯罪行为。我觉得这位老师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不能违法乱纪。

寻衅滋事是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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