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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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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森林法实施条例)


1、林地承包时一般有四项权利,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个人承包的时候最多只有林地的使用权、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所有权只有集体和国有两种,不可能是个人的,所以林地所有权只能是集体的,不能出让《中华森林法》规定的林地所有权是不能随意出让的。

2、《中华森林法》、《中华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我国森林林地、林木权属为4有林权证可以转让。

3、种权力: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地木使用权。

4、根据《中华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5、”所以,我国林盗伐林木据为已有,数额巨大的,依照 《刑法》 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地的所有权属于和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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