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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空间工程真实的就业现状

本溪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章 总则条 为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一管理,依据《中华城市规划法》、《中华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编制地下空间利用规划、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含县城)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战时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防护空间和战时不具备防护能力的地下非防护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空间工程真实的就业现状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空间工程真实的就业现状


地下空间开发 地下空间工程真实的就业现状


本规定所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是指在地表以下(含半地下)建设建筑物或构筑物,安排城市防空设施和城市的生产、生活、防灾等项目。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

市防空主管部门参与全市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并负责地下防护空间的规划、审批、建设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五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效益、经济效益、战备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防空等需要。第六条 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属国防工程和公益性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鼓励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防空设备设施,给予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建设、改造防空工程,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第二章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第七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中华城市规划法》的规定进行审批和调整。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八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编制应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承担。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依据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空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编制,并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市审核,报省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九条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市容景观、现有设施和自然资源,坚持因地制宜、远近结合、全面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可行的指标体系,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先进性。

(三)点线面结合,形成完整的网络体系。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第十条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的基础资料(含地质构造、自然条件及地下设施的现状与布局)等。

(二)地下空间功能分区、发展预测、开发战略、开发层次等分析。

(三)地下防护空间工程设施的结构、规模、布局和地下生命线工程的规划。

(四)城市重要基础设施和商业设施的规划和布局。

(五)小区或单体建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控制要求和地下空间规划的关系。

(六)地下交通系统和城市管沟规划。

(七)对地下大型设施的具置、出入口方向、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关系做出综合安排。

(八)地下空间开发时序规划。

(九)地下空间开发的工程量和投资估算。

(十)地下空间规划实施的保证措施等。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和规划说明书等。第十一条 在编制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时,应按照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地下空间资源做出安排,确定在该地域内安排的地下防护或非防护空间的建设项目、数量。第十二条 城市开发小区公共设施和社区服务设施等,应充分利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设置。第三章 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第十三条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及各地域的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已建成的或规划定位的地下防护空间的开发、利用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先经市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开工手续。

邯郸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章总 则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法典》《中华城乡规划法》《中华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涉及国防、人防、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开发、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属于单建地下空间。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障安全、公益优先、先地下后地上原则,在满足人防基础上,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可分为浅层(0~-15m)、次浅层(-15m~-30m)、次深层(-30m~-50m)、深层(-50m以下)四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次浅层,远期逐步探索次深层、深层空间的利用。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宿舍、幼托、儿童游乐厅、养老、病房、高压氧舱等项目,不得在地下空间从事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不得擅自在地下空间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第五条市、县(市、区)(管委会)应当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是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供应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门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和地下空间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备案。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联合竣工验收。

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构)筑物交易、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城市供水、供气、供暖、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

人防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涉及人防工程、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防护质量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地下空间使用管理单位履行消防安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文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文物遗存的审批及有关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的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建设、人防、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现状、地质环境、规划建设、地籍、管线、综合管廊、档案等信息纳入地下空间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地下空间管理信息共享,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规 划第七条市、县(市、区)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并与人防及其他各专项规划相协调。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表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优先安排人防、地下交通、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应急防灾、消防救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地下综合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第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点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同级批准后实施。

重点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对地下空间开发范围、开发深度、开发规模、使用性质、互连互通、出入口设置、公共空间布局、平战结合、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以及地下与地面建设之间的协调等提出要求。

贵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条例

章总则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保护地下空间资源,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规划区范围内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开发建设、登记使用、服务保障等相关活动。

法律、法规对国防、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轨道交通等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突发应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指地下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构)筑物一并开发建设的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不依附于地表建(构)筑物开发建设的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生态环保、保障安全、地上与地下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组织和统筹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

(二)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三)组织开展地下空间自然状况、资源条件、权属状况、利用现状、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方面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

(四)督促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职责;

(五)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资源评估、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六)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用地监督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防空工程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明确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地下空间交通设施建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林业、发展改革、水务、财政、大数据、粮食和储备、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防空、交通、城市管理、生态环境等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防空工程、市政设施、轨道交通、道路交通、抗震防灾、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生态环境、排水防涝、文物保护、消防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八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开发利用现状、发展预测、战略目标、总体规模、结构特征、功能布局、重点建设区域、地上地下空间统筹、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提出要求。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运用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结论,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优先安排建设市政、交通、防空工程等设施,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第九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加强前期分析,以开发利用重点片区或者为主落实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公共空间布局、各类设施布局和规模、景观等的规划控制和要求,并明确地下市政、交通设施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以及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的连通方式及要求。第十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重大战略调整、重大项目建设或者行政区划调整等确需修改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深圳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章总 则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促进地下空间综合、系统开发,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需要,根据《中华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式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近期应当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开发利用。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利用、公益优先、安全环保的原则。第五条地下空间优先用于建设交通、市政工程、防空防灾、环境保护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地下空间建设商业、工业、仓储、物流设施以及体育、文化等项目。

禁止地下空间建设住宅、(托儿所)生活用房、养老生活用房等项目以及中小学普通教室。第六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管理。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工程施工以及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工作。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防空事项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轨道交通、水务、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利用现状、权属情况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监测与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地下空间的基础调查和资源评估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市、区门按规定统筹保障有关资金需求。第八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防空、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建立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将地下空间基础调查、规划建设管理、不动产档案信息等纳入地下空间数据中心,并通过市大数据资源中心实现信息共享。第九条市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地下空间规划编制技术规范和建筑设计规则,推行三维地籍管理技术。市生态环境、住房建设、消防、轨道交通和水务等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地下空间建设和管理相关技术规范。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文物、防空等主管部门编制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修改程序按照制定程序执行。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防空、道路交通、轨道交通、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线、海绵城市、建筑废弃物治理、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总体规模、空间布局、分区管控、分层利用、开发步骤等内容,划定重点地区范围,并应当对近岸海域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要求。第十一条市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作为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规划依据。

重点地区是指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的城市各级中心、综合交通枢纽等地区。

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的内容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边界、开发强度、建设规模、使用功能、竖向高程、出入口位置、地下公共通道位置、连通方式以及分层要求等。

市主管部门在编制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其规划管控的强制性内容,涉及重点地区地下空间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修改的,应当报市批准;对非强制性内容进行修改的,由市主管部门批准。强制性内容和非强制性内容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合理开发城市地下空间资源,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建设的需要,依照《中华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编制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范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防空等需要。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

实施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有关建设单位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具体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地下空间现状及发展预测,地下空间开发战略,开发层次、内容、期限,规模与布局,地下空间开发实施步骤,以及地下工程的具置,出入口位置,不同地段的高程、各设施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地面建筑的关系,及其配套工程的综合布置方案、经济技术指标等。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编制应注意保护和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科学预测城市发展的需要,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步实施,使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同和地方的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实行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互相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编制应采用准确、可靠的城市勘察、测量、水文、地质等资料,具体编制工作应由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发展规划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依据《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总体规划审批的规定进行审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后,报城市批准。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第十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工程建设必须符合城市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进行地下工程建设,应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的各类批准文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初步设计图纸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二条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规定建设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经县级以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该民用建筑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第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与地面建设相协调。第十七条在城市建设大型地下工程,其设计文件必须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设计审查。第十八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确保工程质量。第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单位认为有必要改变设计方案的,应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第二十条地下工程的施工,应尽量避免因施工干扰城市正常的交通和生活秩序,不得破坏现有建筑物,对临时损坏的地表地貌应及时恢复。第二十一条地下工程施工应推行工程监理制度。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分析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分析

摘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快速发展,人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也不断加大。因为土地资源的短缺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城市在未来发展中所要面临的必然趋势。对城市中已有的地下空间发展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然后思考并总结开发模式与开发的重点工程在科技创新中的转变,以及规划完善和权属问题等。从而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问题的探讨时,能够具有更清晰的思路与明确有效的方法

: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demand for land resources is also increasing. Because of the shortage of land resources d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underground space, the city has become an inevitable trend in the future dlopment to be faced. Dlopment of underground space has been thorough in-depth ysis, and then to think and summarize key project dlopment model transformation and dlopmen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s well as improve the planning and ownership issues. Thus when Urban Underground Space Dlopment and Utilization of the problem, can he clearer ideas and clear and effective mod

Keywords : Dlopment and utilization; ; underground space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有利于解决土地资源紧缺、空气环境污染、能源大量浪费以及公共交通堵塞等伴随着城市化进程而产生的各种现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城市继续可持续发展之路的保证,是我国城市改造与建设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管理模式的探索与研究是毋庸置疑的。

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土地资源短缺,致使建筑密度较大,破坏了生态,导致出现绿化率较低与环境日趋恶劣的问题。只有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利用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对城市环境进行改善。

公共交通堵塞的情况日趋,对于过大的量与交通工具流量,仅仅是在城市空间增加行使面积已然无法解决问题。面对这种状况,即使修建地下道路需要大量资金消费,也是毋庸置疑的。只有开发并利用地下空间,才能使人与交通工具在城市空间的交通矛盾中得以缓解。

一直以来地下空间被人们赋予热切希望,一旦地下交通被建设,那么相应的地段商业也会快速崛起。交通与商业的相互倚持在经济上面,可以创造出巨大的效益。不仅能够带动地下空间的合理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繁荣建设,还能弥补城市空间的不足之处。地下空间相较于城市空间,对自然灾害或是人为危险都有着良好的防患作用。

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面临的问题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的凭据是我国颁布的管理法规。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面,不仅是统一颁布了一些用于立法的相关规定,一系列相关的地方性的法规文件,在不同的城市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下也被制定了。即使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法规被制定了不少,却不能全面的解决立法问题。立法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具体贯彻是不能全面解决立法问题的最主要因素,其次便是对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权的相关基础问题没有进行有效解决,还有对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体制并不具备明确与统一性。岩土工程学科关键技术在地下空间的开发中没有统一管理标准,以及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没有给予相关的政策优惠等都是制约城市地下建设的基本因素。只有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法规,才能对地下空间进行可持续开发利用。

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管理的基本要求是建立统一的管理体制。现如今,我国都是由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相关的管理。这种情况导致了多种管理体制并存,其中包括协调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人防管理以及安全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只有建立统一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才能对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具有综合性。

只有实施了与实际情况相适合的管理措施,才能给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在管理方面的保障。管理措施没有做到贯彻实施,导致我国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在建设管理上存在着建设项目独善其身、建设存有隐藏风险、以及缺乏建设资金的问题。规划管理上,则以人防工程与交通和商业规划为主,并没有对地下空间进行编制总体;信息管理上存在着没有明确管理主体、没有统一的.标准体系、没有共享信息资源的现象;而在建设管理上建设项目自善其身、建设存有风险、缺乏建设资金等一系列问题。只有贯彻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才能合理的对城市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与利用。

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策略

由于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与颁布,以及各个城市都依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布相应的地方规范文件,使得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在总体规划层面上做到了有所依凭。在总体规划中,将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当成一个专项规划,并给予了明确的界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凭借着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达城市对其进行的专项编制,受到了人们的普遍重视。只有城市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进行相应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专项规划编制,并在在技术管理方面,采取地下连续墙、井点防水与降水处理、SMW工法以及基坑开挖等先进的施工技术,才能给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合理的规划指导,从而缓解城市空间发展中的不足。

总体规划层面在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上取得了较好成效,却并不能保证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中可以有效进行分区规划层面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在很多对分区规划进行编制的过程中,并没有符合相关法规文件中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属于分区规划的要求。只是模仿总体规划层面,这便导致了分区规划层面难以进行更大力度的深化。要想人们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是属于分区规划这一内容具有一定的认知,就要对规划体系有着进一步的完善,与此同时也要加大对分区规划层面的实施力度。

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在具有控制性的详细规划层面并不具有相关的有效法规。地下空间在详细规划层面的修建性一般都是被单方面制定,它的性致使统一标准的系统难以建立。城市管理者应该对如何开发掘地潜力以及效益开发土地资源的问题给予相应的重视,明白二者所具备的重要性,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专门编制。不断地深入分析,重点研究,才能对不同地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所具有的不同控制指标有着一定程度的了解。由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属问题在法律上存在着盲区,为了使城市功能得到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者在面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与利用的必然性的情况下,应该制定相关地方政策来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进行鼓励,从而建立健全具有控制性的详细规划层次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方面所占据的地位的法定性。

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职责明确并促使地下空间运行高效的管理模式,才能致使城市地下空间被开发利用,管理模式上的先进优势能够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起到促进和规范的作用。要想高效率的对地下空间进行开发与利用,并提升对地下空间利用的水平与层次,就要满足城市地下空间的发展需求。只有满足了城市地下空间对发展的需求,才能使我国在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上完成从大国到强国的转变。为了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具有法制化、科学化与规范化,应该在对其综合管理的研究上加大力度,促使对其的管理体制、措施与法制逐步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陈晓强,钱七虎.我国城市地下空间综合管理的探讨[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10(06).

[2]郑怀德.我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体制改革探讨[J].规划师,2012(28).

[3]邢鸿飞.论城市地下空间权的若干问题[J].南京科学,2011(8). ;

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

章总则条为了加强地下空间管理,促进地下空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国防、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地下管线、轨道交通等涉及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本条例所称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保护资源、保障安全、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第五条市、区(市)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的重大事项。第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的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水务、工业和信息化、城市管理、文物、商品流通、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区(市)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对地下空间的自然状况、资源条件、地质环境、利用现状及开发利用制约因素等进行调查与评估。普查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防空等部门,建立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和区(市)应当将涉及地下空间的普查成果、规划建设管理、档案管理等信息及时纳入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地下空间信息共享和动态维护。

地下空间信息管理应当符合保密工作有关规定。第九条市、区(市)应当将地下空间普查、地质调查、规划编制、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运行维护等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条鼓励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市、县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防空、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本级批准。

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发展规划,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涉及地下空间的防空工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等专项规划,应当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相衔接。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规划目标、平面布局及空间管制、竖向分层划分、重点地区建设范围、地下地上空间一体化安排、开发步骤等内容,并就资源保护、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方面作出要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对近岸海域下的空间开发利用作出统筹安排,合理确定海域下空间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预留建设条件。

地下空间应当优先安排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满足防空、防灾减灾需要。第十三条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同竖向分层的建设项目,明确不同层次、不同项目之间的连通规则。

深层地下空间应当作为远期开发资源加以保护,并预留开发利用条件。第十四条编制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详细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范围、深度、强度、使用性质、出入口位置、连通方式、景观以及大型地下市政设施、交通设施的安全保护区范围等规划控制指标和要求。

详细规划应当明确地下交通设施之间、地下交通设施与相邻地下公共活动场所之间互连互通的要求。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条件,作为地下空间土地供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位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相邻设施的连通要求等;分层开发利用的,还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兰州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章总 则条为了规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适应城市经济发展需要,根据《中华物权法》《中华城乡规划法》《中华土地管理法》《中华防空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绿地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遗产要素、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平战结合、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坚持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第五条市统一本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土地供应和不动产的登记。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

市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机关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和使用中的治安、消防安全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应当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系统,并实现各专业系统的信息共享。

市城乡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地下空间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系统。第七条市、区应当确保对地下空间普查、规划制定、地下空间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地下空间重点建设区域、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

市、区应当制定政策,积极资本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地下空间,探索构建“、政策扶持、参与、市场运作”的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利用新机制。第二章规划编制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编制应当坚持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立体综合、安全环保的原则。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报市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消防、公共安全、防空、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划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并在城市总体规划下统筹做好其他涉及地下空间安排的各类专项规划的衔接。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应当基于生态底线和生态保护的具体要求,进行合理开发和利用,严格控制不适宜开发的地下空间。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与文物保护、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相衔接,法律、法规对保护文物、古树名木有禁止性规定的,不得规划开发。第十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下空间的现状和资源分析;

(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需求预测;

(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战略;

(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层次和内容;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模和布局;

(六)地下空间生态、环境保护特殊要求及保障措施;

(七)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步骤等。第十一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遵照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并明确规划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范围、使用性质、平面及竖向布局、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第十二条经依法批准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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