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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的有效期为几年

预付卡的限额是多少?

预付卡的限额: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1000元(按是否记载持卡人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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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预付卡的办理: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者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购买记名预付卡需要身份证件,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 万元以上需要身份证件。

预付卡的挂失和赎回: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购卡 3 个月后)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

预付卡的支付方式:单位一次性购买 5000 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 50000 元以上,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一次性充值 5000 元以上,不得使用现金。

【注】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或者为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

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意见》,记名商业预付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商业预付卡有效期不得少于三年。对于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发卡人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

拓展资料:

为适应信息技术发展和小额支付服务市场创新的客观需要,商业预付卡市场发展迅速。总体看,商业预付卡在减少现钞使用、便利公众支付、刺激消费等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商业预付卡市场也存在监管不严、违反财务纪律、缺乏风险防范机制、公款消费和收卡受贿等突出问题,严重扰乱了税收和财务管理秩序,助长了腐败行为。]

尽管2012年零售业预付卡销售规模仍在增长,但预付卡销售增长率为17.38%,比2011年同比下滑8.31个百分点。即使是信誉度高、品牌大的零售业连锁百强样本企业,平均增长率也比2011年下滑了7.96个百分点。

预付卡行业增速放缓一方面是受到整体经济增速放缓的影响。不只零售业预付卡,居民服务业和住宿与餐饮业的预付卡增速也在下降。

此前很多发卡企业主要依赖企业团购,预付卡几乎成为“礼品卡”的代名词,“三公消费”减量、“八项规定”持续发力,都对商业预付卡市场产生巨大影响。

行业整顿也将勒住预付卡爆发式增长的缰绳。2013年下半年可能会开始正式整顿或叫停不合规范的发卡企业和行为。

尽管缓冲因素不少,中国商业联合会预测,2013年我国商业预付卡消费总额仍有可能超过1万亿元。

由于预付卡有便捷的支付方式,以及发卡企业为刺激消费采取的激励措施,越来越多消费者选择购卡消费,国内预付卡消费正逐渐由以团购客户为主体转为个人市场、团购市场并重的市场结构。

预付卡在商业消费领域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同时也带来各种风险。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5月份发布的数据显示,预付卡消费已成为投诉热点。2013年4月份,上海各级消保委共受理预付卡消费投诉463件,居于各类投诉前三位,售后服务和合同履约是主要的投诉点,更有2起集中投诉。

事实上,近年来各地消保委多次发布预付卡风险预警,提示消费者选择信誉度高的企业以及保存证据。但在业内人士看来,消费者面对五花八门的预付卡,不管是前期选择还是后期维权都相对弱势,消费者权益相关条款得不到保护和落实。

究其原因,发卡企业不乏盲目跟风者,经营管理水平参差不齐,造成预付卡业务运营特别是基于IT服务的基础服务水平低下,致使预付卡业务的连续性、可靠性受到影响,提升了市场风险,降低了消费者信心。

如何放大预付卡对促进消费的作用,同时防止风险产生,成为业界的重要议题。多位专家认为,预付卡发展应该“边省边行”,硬约束与软约束跟上市场脚步。

业内人士指出,对预付卡的各种约束还要坚持到底。例如,根据2012年发布和实施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发卡企业需要将20%到40%的发卡资金进行第三方存管。弋涛认为,通过限定发卡规模、限定资金用途、开立存管资金账户设立预收资金比例,从切实保护消费者利益角度对企业进行约束,可起到控制业务风险的作用。

在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巡视员、中国商业联合会预付卡规范工作委员会名誉主任温再兴看来,备案管理是开展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管理的关键。

截至6月14日,全国已有29个省区市的2373家单用途预付卡发卡企业完成备案,但目前已备案企业的发卡金额仅约占全国发卡总金额的六成,仍有相当数量应备案企业未履行备案手续。

而在预付卡的服务“软约束”方面,由商务部近日发布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行服务规范》将于2013年12月1日实施。该规范对包括充值后有效期、延期、退卡、挂失等消费者关心的问题都有所规定。目前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发卡企业的信用评级方法,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法律分析:

预付卡指由发行机构发行的,可在商业服务业领域使用的债权凭证,具体表现为购物券或消费卡,体现了持卡(券)人作为消费者对发行机构享有的债权。

预付卡的使用过程是:消费者在某一系统范围内的商店预交限定数额的现金,得到此卡,在这些商店里即可不用现金仅凭借此卡在预付金额内一次或多次直接购物。购卡人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含)

以上时,应使用实名。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身份,登记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法律依据:

《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 , 是指取得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 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 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 “ 预付卡受理 ” 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 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六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单位经办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 , 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 预付卡卡号 、 金额等信息 。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预付卡只能在办理卡的机构或达成合作的商户内使用,不适用于所有商户的,只能在指定商户消费时使用,不能进行资金变现,卡内的金额也不能转移到银行卡或支付宝、微信等账户。

预付卡的办理及使用规定:第一,目前市面上的预付卡有记名卡和不记名卡两种,其中记名卡丢失以后可以挂失补办,但是不记名卡丢失后无法办理挂失,所以办理好预付卡后要保存好,避免因为遗失造成经济损失。第二,预付卡要按照自己的需求办理,不要盲目办理,尽量只在自己确实经常光顾消费的店铺办理预付卡,不要被商家的推销套路欺骗,办理了预付卡确用不上,避免因为冲动消费造成损失。而且,在办理预付卡时,不要充值太高的额度,防止因为商家倒闭、停业整顿等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第四,在办理好预付卡后,消费者要保存好相应的消费记录和票据,最好要求商家开具发票,确保自己在后续的消费中出现消费纠纷时,方便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诉。如果预付卡内的金额较高,一定要关注好卡内余额,在每次消费后都要看好扣款金额,防止卡内余额出现不正常波动。第五,办理预付卡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看清合同内容。事先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日后可能产生的消费争议提供解决的途径和依据,对不合理的条款内容,要及时纠正。

【法律依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答案】:D

选项 A,记名预付卡不得设置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选项 B,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 5 000 元;选项 C,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预付卡的限额: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

预付卡的期限:

1.记名预付卡可挂失,可赎回,不得设置有效期;

2.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有效期不得低于3年。

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可通过延期、激活、换卡等方式继续使用。

拓展资料:

预付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通过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特定机构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凭证。

按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与信用卡没有什么关系。

发行流程:

主要由第三方发卡机构发行,它是一个新兴行业、暴利行业,发卡量动辄数亿、数十亿元,毛利率在10%以上,假如您想成为第三方发卡机构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当地税务政策;

2、清算系统,最好是准银行准金融级系统,假如是某某软件公司的系统,你将造成数百万的损失;

3、受理终端:POS机具,一般国内二线厂商的水份很大,好的厂商需要专业人士去洽谈;

4、签约商户,特别是当地大型商场、超市的合作;

5、卡销售:必须在当地有很强的社会背景;

6、一个专业的团队,或者专业的顾问。

根据《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山东一卡通不记名预付卡有有效期。

一、山东一卡通卡片有效期及功能

1、山东一卡通记名预付卡无有效期,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为三年。

2、山东一卡通卡可在签约商户内消费使用,具体优惠请参照商户内宣传。二、过期卡激活费

对于超过有效期的不记名卡片,发卡机构提供激活服务,激活后卡内余额有效期延续1年。

卡片过期后不能继续使用,需要到山东一卡通网点办理延期。每次延长有效期为一年,收取延期激活费10元/卡/次。

扩展资料:购卡须知:

1、单位或个人购卡单张超过(含)1000元(不含卡费)、总额超过(含)10000元(不含卡费),要进行实名登记。购买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者证件复印件,如客户为军人或武装警察,须提供本人的军人身份证件、武警身份证件原件或者复印件。

2、单位客户购卡应出示能证实单位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原件或者复印件,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等其中任意一个即可。并出示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或证件复印件,单位客户购买不得代办。

3、单张卡片不超过1000元(不含卡费)总额不超过10000元(不含卡费)为不记名卡,不进行实名登记。

4、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含)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含)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5、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在购卡系统中登记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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