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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搜专利工作管理办法 专利行政裁决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专利法对专利的保护细则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当事人可以向其中认可检测司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1. 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由专利申请文件的范围确定。2. 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20年。3. 专利权的转让:专利权可以转让给他人,转让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知识产权局备案。4. 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人可以授权他人在专利保护范围内实施专利权利,许可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向知识产权局备案。5. 专利侵权:专利权人可以向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赔偿损失。6. 临时保护措施:申请人可以在专利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授权前,向申请实施临时保护措施,以保护专利权。7. 赔偿:专利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8. 惩罚性赔偿:对故意侵犯专利的侵权人,依法可以予以惩罚性赔偿。9. 补偿性费用:专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专利权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承担。10. 紧急排除措施:专利权人可以向海关申请采取紧急排除措施,防止侵权产品进入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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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遇到侵权该怎么办呀?如何处理?

第六十五条 侵夺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本法规定的其他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专利被侵权,可以通过专利声明的方式给他人警告,如果有人侵权了我们的专利,我们可以通过专利声明,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达不到协商的条件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十五条 专利局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

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解决途径,但是不管怎么解决首先应该要做的工作就是收集专利侵权的证据,收集了有利证据了,后面不管如何形式都才有利于自己,以下具体来介绍搜集证据和解决途径。

1、专利权属证据。证明原告享有专利权或者专利许可使用权。

2、侵权存在证据。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原告应当提交被控侵权产品及其销售、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证据。

3、赔偿金额证据。证明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证据;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证据收集好之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形选择如下侵权解决方式:

遭遇专利被侵权应该如何处理呢?协商与和解向

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侵权警告信的写法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口气可以强硬,也可以缓和。一般应写明以下内容:

1、专利权人的专利号,专利的主要权项内容;

2、对方的产品或方法侵害了该专利权,希望中止或禁止对方制造、销售和使用的行为;

3、希望对方于何时就此作出答复;

4、如果对方不作答复,专利权人可能采取的措施。

三、行政裁决或协调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遭遇专利被侵权应该如何处理呢?协商与和解向

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的同时,可向受理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向提讼时,选择的可以有:

1、专利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2、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讼,未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的,销售地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的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有管辖权。

3、专利权属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九条除专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还可以对下列专利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

第八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和调解专利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十一条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第八十二条在处理专利侵权过程中,被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中止处理。

转载自:一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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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专利法(三)

第五章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的期限、终止和无效

第四十五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五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三年。

专利权人享有优先权的,专利权的期限自在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第四十八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第四十九条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

第五十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第六章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一条 专利权人负有自己在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许可他人在制造其专利产品、使用其专利方法的义务。

第五十二条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无正当理由没有履行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义务的,专利局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专利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三条 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技术上先进,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专利局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在依照上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情形下,专利局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也可以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规定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

第五十六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其数额由双方商定;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专利局裁决。

第五十八条 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或者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

第七章 专利权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第六十条 对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时候,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期满不又不履行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请求强制执行。

在发生侵权的时候,如果发明专利是一项产品的制造方法,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的证明。

第六十一条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使用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二、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的;

三、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四、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临时通过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第六十三条 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向外国申请专利,泄露重要机密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专利局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的,由专利局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六十八条 本法实施细则由专利局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在专利公告期,有其他厂家使用该专利进行生产,是否构成侵权?该如何处理?

你的专利公告应该是授权公告,所以构成侵权。

可能存在一个情况:这种生产行为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存在,那么可以用先用权来抗辩侵权,但是这种生产行为必须控制在原有的生产能力范围内序号。

可以要求他们22支付使用费

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有哪些

3商事登记条例

《中华专利法》、《4、专利权合同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中华商标法》、《中华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

《著作权》及其实施条例、《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审查指南、《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审查指南、《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刑法和行政里面也有

知识产权法里有很多 ,《刑法》中的第213条至第220条的规定都是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

专利法实施细则2020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2020年3月26日,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2020年立法工作,对2020年立法工作作出安排。根据这一,全年立法项目共55项,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7部,部门规章48部。关于知识产权方面:根据专利法修正案的审议情况积极配合立法机关修订《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修订《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章,并继续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的审议工作。

总局各司局和监局、知识产权局要把立法工作的执行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加强组织,完善工作机制,精细流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加快工作进度。起草过程中要广泛征求意见,充分协商一致。部门规章类项目务必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送审稿及有关材料送法制审查,为审查、审议等工作留出合理时间,力争年底前完成。部门规章第二类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要确保高质高效推进,按期送审。

法律、行政法规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1中华反垄断法

反垄断局

2中华产品质量法

质量发展局

登记注册局

4市场监督管理所条例

人事司

5中华认证认可条例

认证监管司

监局

7中华专利法实施细则

知识产权局

部门规章

类项目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8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登记注册局

9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规定

反垄断局

10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若干规定

价监竞争局

11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

价监竞争局

12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网监司

13

质量奖管理办法

质量发展局

14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质量发展局

15

质量发展局

16

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7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办法

食品生产司

特殊食品司

18

食品生产司

19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

特殊食品司

21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局

计量校准管理办法

计量司

23

标准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4

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标准技术司

25

企业标准食品经营司管理办法

标准创新司

26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知识产权局

项目名称

起草单位

27

品注册管理办法

监局

28

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29

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0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监局

31

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2

化妆品注册管理办法

监局

33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

监局

34

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5

牙膏监督管理办法

监局

36

商标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局

37

知识产权局

38

标志保护办法

知识产权局

专利人的实施办法

6中华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专利人是指获得《一、解决专利侵权时应当收集的证据包括专利人资格证书》,持有《专利人工作证》的人员。专利机构应当聘任有《专利人资格证书》的人员为专利人。对聘任的专利人应当办理聘任手续,由专利机构发给《专利人工作证》,并向专利局备案。初次从事专利工作的人员,实习满一年后,专利机构方可发给《专利人工作证》。专利机构对解除聘任关系的专利人,应当及时收回其《专利人工作证》,并报专利局备案。

专利侵权怎么处理

质量监督司

专利侵权处理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步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骤:

1.确认侵权:首先需要确认侵权是否存在,也就是是否有他人使用了您的专利权利。您可以通过调查研究市场、监视竞争对手的行为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调查等方式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2.收集证据:如果确认存在侵权行为,需要收集证据来支持您的主张。证据可以包括专利文件、产品设计图、销售记录、交流记录等。

3.发出警告信:您可以通过向侵权方发出警告信的方式,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且向您支付损害赔偿。警告信通常需要包括侵权行为的描述、证据、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的要求等内容。

4.谈判解决:如果侵权方愿意解决此事,双方可以进行谈判,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可能包括支付损害赔偿、许可使用专利、改变产品设计等。

5.提讼:如果侵权方不愿意解决此事,您可以选择向提讼,寻求法律支持。在提讼之前,您需要向律师咨询,了解诉讼程序和法律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处理专利侵权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如果您遇到了专利侵权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制定合适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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