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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法律主观:

【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食品安全法】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根据我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的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了改善食品的色、香、味等质量,以及为了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在食品中添加人工合成或天然物质。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种,2000多种,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五十条款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中华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规定;(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残留、兽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

法律主观: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是:对食品添加剂毒性(或安全性)的每日可接受摄入量(ADI)。不同的食品其添加剂也不一样。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食品安全法》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什么法律

法律分析:生产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我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主要是对食品添加剂 进

法律主观:

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的标准,并且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境进行销售和使用。《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法律客观:

《中华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明确规定了添加剂对人体健康应该具有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等要求,同时设立了严格的产、销、使用许可制度。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法律,于2010年12月1日正式施行。该法规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的原则,同时也设置了许多限制和禁止条款,以保障公众健康。具体来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添加剂的分类、审批、使用、监管等方面均做出了详细规定。比如,添加剂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使用,并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必须标注添加剂名称、用途和含量等信息;添加剂生产企业必须符合相关的认证和审核标准等等。此外,该法规还规定了不少限制和禁止条款,比如禁止使用已确认的致癌物质作为添加剂;禁止使用对特定人群有危害的添加剂等。总的来说,《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出了具体要求,旨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食品工业的可持续发展。

如果发现食品添加剂存在违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如果消费者发现食品中添加了不合法、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添加剂,应该及时向食品监督部门举报。食品监管部门会对相关企业进行调查和检验,并根据情况进行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包括责令停产、暂扣产品、罚款等措施。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符合卫生标准的添加剂,经过合理、安全、有效使用,可以提高食品的品质和口感,但添加剂不是越多越好,需要在科学合理的范围内使用,确保公众健康和利益。

【法律依据】: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安全性、必要性、有效性原则,经食品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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