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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司法解释一_合同法原文

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

合同法117条的规定是关于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不可抗力,比如人力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等,而造成的损害,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不必对该损害承担赔偿或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行为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其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原来有多大责任就承担多大的责任,不能免除。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的内容主要关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时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作出的解决与处理,以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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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

【法律依据】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的,应当受理:

(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法律客观: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

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

法律依据:

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 。

(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保险费而发生的。

【释义】本条规定了预期违约。按照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可分为预期违约和届期违约。违约行为发生于 合同履行 期届至之前的,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依照本条规定,可以在履行期之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 不完全履行,又称部分履行,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一部分,对其余部分不予履行 ;

(5) 不正确履行,是指合同义务人未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方式履行义务 。

《 民法典 》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 债务 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1 )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 3 ) 债权人 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 合同履行 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中华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及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其他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 合同法108 条的规定 的司法解释,该 条款规定了预期违约,预期违约又作先期违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即构成预期违约。

合同法117条司法解释

二、(1、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五)担保责任。 合 同违约行为 有什么情形

甲欠乙1万元,已届清偿期,甲对丙享有2万元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乙多次向甲提出还款请求,均遭拒绝

法律依据:《中华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 《合同法》第73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伤害的,债权人可以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其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解释一、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所以,当前合同法总共时有四个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公告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1999年12月1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09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2月29日起施行。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9〕5号中华公告《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0年7月12日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案件,根据《中华民法通则》、《中华合同法》、《中华物权法》、《中华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以上便是对“法合同法司法解释有几个”的解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乙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代位权诉讼。

审理时 乙是原告,丙是被告,甲是第三人。

(三)支付 违约金 。得看甲欠乙的钱超过了多少时间没有还,如果已过诉讼时效,乙就算是提讼,也不会胜诉,这时乙也无权行使代位清偿权

两高一部司法解释

当事人迟延履买卖合同司法法律主观:解释是: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急求《合同法》多选

劳动合同法 主要是调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系的一部法律,这部法律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非常的重要,为此我国还专门出台了 劳动合同法的司法解释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方式。来对劳动合同法的条款做出了细化,很多人就想知道该司法解释的内容有哪些呢?这个问题,下文为大家解答。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 劳动法 》、《中华劳动合同法》、《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 保险 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 第二条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应予受理。 第三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提起 诉讼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付 赔偿金 的,应予受理。 第四条劳动者与未办理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 第五条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以挂靠等方式借用他人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营业执照出借方列为当事人。 第六条当事人不服劳动 人事争议 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依法向提讼,审查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当依法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 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一并处理。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 养老保险 待遇或领取 退休金 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提讼的,应当按 劳务关系 处理。 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 退休年龄 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提讼的,应当按 劳动关系 处理。 第九条劳动者主张 加班费 的,应当就 加班 事实的存在承担 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 证据 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 办理相关手续、支付 工资 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反悔提讼的,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 裁定驳回 。 第十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受理决定或仲裁裁决,当事人直接提讼的,应予受理,但申请仲裁的案件存在下列事由的除外: (一) 移送管辖 的; (二)正在送达或送达延误的; (三)等待另案诉讼结果、评残结论的; (四)正在等待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的; (五)启动鉴定程序或者委托其他部门调查取证的; (六)其他正当事由。 当事人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提讼的,应当提交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或者其他已接受仲裁申请的凭证或证明。 第十三条劳动者依据调解 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追索劳动报酬、 工伤 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 工资标准 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四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同时包含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当事人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提讼的,应当按照非终局裁决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者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基层提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 被驳回或者劳动者撤诉的,用人单位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向中级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作出的驳回申请或者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为终审裁定。 第十七条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向申请支付令,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督促程序规定的,应予受理。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就劳动争议事项直接向的,应当告知其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依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支付令被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后,劳动者依据调解协议直接向提讼的,应予受理。 第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决,劳动者向申请执行,用人单位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申请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用人单位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或者其申请被驳回的,应当裁定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用人单位向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理由提出不予执行抗辩的,不予支持。

1 ABD 2 ACD 3 ABC 4 A《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BC (更正下应该是可撤销合同)

5 BCD 6 ABCD 7 CD 8 ABD 9 ABD 10 ACD

ABD 2 ACD 3 ABC 4 ABC 5 BCD 6 ABCD 7 CD 8 ABD 9 ABD 10 ACD

合同法220条司法解释

(二)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合同法220条司法解释:出租人的维修义务是出租人对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中派生的义务。维修义务是指在租赁物出现不符合约定的使用状态时,出租人须对该租赁物进行修理和维护,以保证承租人能够正常使用该租赁物。维修义务也包括对租赁物的正常保养。

由于《中华合同法》属于《民事诉讼法》的下位法,《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合同法》一样,属于民事法性质的法律法规。

承租人使用租赁物就是要使租赁物发挥其效用,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这就要求租赁物本身应保持一个良好的状态,具备它本身的性能,发挥它本身的效能,当该租赁物出现妨碍使用的情况时,就要对其进行维修。法律将维修的义务加诸于出租人是从租赁合同的特点出发的,一是租赁物的所有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出租人,出租人要对自己的财产负责,要延长租赁物的使用期,对租赁物进行正常的养护和维修,维护的是自己的利益;二是出租人出租租赁物是为了收取租金,承租人付出租金是为了使用租赁物,如果租赁物不能使用了,承租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再让他支(1) 拒绝履行。 合同当事人 拒绝履行合同又称毁约,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的情况 ;付租金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法律都把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归于出租人一方。

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是关于明确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因为法律解析:不可抗力而造成的损害,可以部关于审理 劳动争议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0年7月12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8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劳动法》、《中华 劳动合同法 》、《中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 民事诉讼法 》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特作如下解释。 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保险手续,且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 保险待遇 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应予受理。分或者全部免除行为人的责任,但如果行为人是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导致发生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能免除任何责任。

我国《合同法》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中如何运用自治原则

三、 违约责任(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关于适用《中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9]19号)规定了《中华合同法》司法解释目的、对于法规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适用范围:

1、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一、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合同案件,根据《中华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对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二、法律适用范围

1、合同法实施以后成立的合同发生到的,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到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但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跨越合同法实施之日或者履行期限在合同法实施之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的,适用合同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3、确认合同效力时,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

4、合同法实施以后,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三、《中华合同法》每一条款的深化理解和判决尺度(略)。

劳动合同法司法解释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关于适用〈中华 民事诉讼法 〉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司法解释,中华公告法释〔2008〕13号文件,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颁布机关 实施日期 2009年1月1日 文号 法释〔2008〕13号 公告 法释〔2008〕13号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9月8日由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三 问题解释 关于适用《中华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 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都有 管辖权 的执行案件,在 立案 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处理。 第三条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 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采取 财产保全 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的上一级提交。 执行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上一级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第八条上一级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复议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第九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一级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条执行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 (一) 债权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 (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 (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 第十二条上一级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责令执行限期执行的,应当向其发出督促执行令,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 上一级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执行的,应当作出裁定,送达当事人并通知有关。 第十三条上一级责令执行限期执行,执行在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执行完结的,上一级应当裁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本辖区其他执行。 第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的六个月期间,不应当计算执行中的公告期间、鉴定评估期间、 管辖 争议处理期间、执行争议协调期间、暂缓执行期间以及中止执行期间。 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向执行提出异议。 第十六条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 案外人向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解除对异议标的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因案外人提供担保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有错误,致使该标的无法执行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担保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 诉讼 ,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并请求对执行标的停止执行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所主张的实体权利的,应当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十九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 案外人的诉讼请求确有理由或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执行的,可以裁定停止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申请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案外人请求停止执行、请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或者申请执行人请求继续执行有错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请求对执行标的许可执行的,应当以案外人为被告;被执行人反对申请执行人请求的,应当以案外人和被执行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二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由执行管辖。 第二十三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讼的,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讼的,执行应当依照诉讼程序审理。经审理,理由不成立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成立的,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诉讼请求作出相应的裁判。 第二十五条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或者对(3) 迟延履行,又称逾期履行,指当事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的。在合同未定期限的情况下, 债权人 要求履行后, 债务人 未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也构成迟延履行 ;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十六条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提出书面异议的,执行应当通知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或被执行人。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提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讼的,执行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诉讼期间进行分配的,执行应当将与争议债权数额相应的款项予以提存。 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 债务人 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执行员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立即采取 强制执行 措施的,可以同时或者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三日内发送执行通知书。 第三十一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报告财产令中应当写明报告财产的范围、报告财产的期间、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一)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二)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 知识产权 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 被执行人在报告财产期间履行全部 债务 的,应当裁定终结报告程序。 第三十三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补充报告。 第三十四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请求查询的,应当准许。申请执行人对查询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执行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调查核实。 第三十六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应当由申请执行人向执行提出书面申请;必要时,执行可以依职权决定。 第三十七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限制出境。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对其法定 人限制出境。 第三十八条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债务的,执行应当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第三十九条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执行可以依职权或者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媒体公布的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布的,应当垫付有关费用。 第四十条本解释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 2 )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2、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如果对方仍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经仲裁或 诉讼 确认后,申请强制对方履行。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3、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 环境污染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增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或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节严重的,或者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照 刑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或者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 或者 拘役 ,并处 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一)提供与证券发行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提供与重大资产交易相关的虚假的资产评估、会计、审计等证明文件,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项目中提供虚假的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证明文件,致使公共财产、和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有前款行为,同时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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