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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哪些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对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3月31日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哪些法律效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哪些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有哪些法律效力?


《施工合同文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组成,并附有三个附件:附件一是《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二是《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附件三是《工程质量保修书》。

《协议书》是《施工合同文本》中总纲性的文件。虽然其文字量并不大,但它规定了合同当事人双方主要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组成合同的文件及合同当事人对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且合同当事人在这份文件上签字盖章,因此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通用条款》是根据《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承发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的规定,除双方协商一致对其中的某些条款作了修改、补充或取消外,双方都必须履行。它是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的一些内容抽象出来编写的一份完整的合同文件。《通用条款》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基本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通用条款》共有11部分47条。

考虑到建设工程的内容各不相同,工期、造价也随之变动,承包、发包人各自的能力、施工现场的环境和条件也各不相同,《通用条款》不能完全适用于各个具体工程,因此,配之以《专用条款》对其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使《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成为双方统一意愿的体现。《专用条款》的条款号与《通用条款》相一致,但主要是空格,由当事人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或者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则是对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进一步明确,并且使得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有关工作一目了然,便于执行和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定形式和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1)工程范围。 (2)建设工期。 (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4)工程质量。 (5)工程造价。 (6)技术资料交付时间。 (7)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 (9)竣工验收。 (10)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 (11)双方相互协作条款。 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1.发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违法发包;(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4)及时验收工程;(5)支付工程价款。 2.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3)接受发包人有关检查;(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命题考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分析预测】 (1)判断某一具体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形式是否合法。 (2)掌握技术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3)区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的主要义务。

建设施工合同基本条款?

《合同法》第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什么合同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从民法角度分析属于承揽合同性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合同法》第287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无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过去司法实践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归入房地产而适用专属管辖,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管辖,这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性质是相违背的,因此《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性质出发,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管辖作出了新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因合同提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又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承揽合同的合同履行为“加工行为地”,所以进一步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合同履行地为“施工行为地”。由此看出,以司法解释方式明确废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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