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 电脑 >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条例

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时间

30万60%=18万,1500万0.005=7.5,18万大于7.5万,业务招待费只能扣除7.5万,30万-7.5万=22.5万,调增22.5万。

新个人所得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8月31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通过,起征点每月5000元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起征点和税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条例新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条例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简化和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式的公告》(公告(2020)第19号)

(一)在上一个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在同一单位内代扣代缴工资税的居民个人,其年工资收入不超过六万元的,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本年度从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自一月份起,累计扣除费用直接按年税额6万元计算。即当纳税人的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个人所得税暂不代扣代缴;纳税人当年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月份及以后月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代扣代缴人应当按照规定处理所有员工的代扣代缴声明和全额代扣代缴声明,并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中在“个人代扣代缴声明表”中注明“每个月已申报”。上一年度,年收入不超过”。

该公告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税法规定孰低

九、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

(二)飞机、火车、轮船另一方面,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甚至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全文

在实际生活过程中,我们可能听说过“折旧”这一个概念,很多人会存在困惑。其实我国对于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行计算,主要分为税法折旧和会计折旧。在对固定资产折旧的过程中,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是至关重要的。一、固定资产的税法折旧年限是多少《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本条的规定,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一)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房屋和建筑物作为最主要的固定资产,其构造、属性等方面相对较为特殊,使用寿命相对较长,价值相对较高,其使用价值的体现也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根据收入与支出配比原则等要求,其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房屋、建筑物的折旧年限为20年,这基本能反映房屋、建筑物的现实使用情况。本条所说的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其中: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信、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折旧年限为10年。飞机、火车、轮船作为交通工具,与其他交通工具相比,其性能较强,价值较高,使用期限相对较长,折旧年限也相应较长;机器、机械及其他生产设备等,也具有使用年限较长等特性,折旧年限也应相对较长。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10年.其中: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折旧年限为5年。此类固定资产,是除机械、机器和其他生产设备之外,但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即不是直接的生产工具,而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辅助作用的器具、工具、家具等,它们的使用寿命相对较短,其折旧年限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折旧年限为4年。除了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其他运输工具,相对而言价值较低、使用年限较短,其折旧年限也就应相应较短,所以本条规定,此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为4年。此类固定资产包括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五)电子设备,折旧年限为3年。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为5年,考虑到现在科技日新月异,技术更新换代较快、电子设备的使用年限相对缩短等各种现实因素,本条将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从5年改为3年,使企业的折旧扣除额向前提前。本条所称的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不一致,应如何处理?根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29号)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房屋折旧期为二十年,飞机等为十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四年,家具等为五年,电子设备为三年等等。

企业所得税 是指对中华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 实习生 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费的基数? 2我们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可以税前扣除吗?具体如何规定的? 4企业12月份有一笔费用支出当时未取得,请问现在申报去年第4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此笔费用可以计入2012年吗? 5请问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成本”都包括什么?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吗? 6现在准备成立一家废旧金属回收、加工企业;请问这样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7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企业,目前企业研究出来一批新产品并投入到大规模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但前期还是留下了金额较大的库存商品无法对外销售只能报废处理,请问这部分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现在正在验收,验收合格报告还没有拿到手,但是现已经向部分业主发放了钥匙,这种情况是否需要按照工程已完工来结转开发产品的成本? 9企业今年全年的各项销售收入700万元,业务招待费发生了40000元,如果按税法规定的千分之五税前扣除,应该是35000元,如果是按业务招待费的60%,应该是24000元,请问:企业应该按那个数税前扣除业务招待费? 10企业2012年7月份一次性收取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上半年的租金收入,请问如何确认收入? 11企业租赁的房屋作为办公室使用,2012年1月份一次性支付给出租方2012年全年的房租,请问此部分费用企业如何税前扣除? 12我们企业是2012年新成立的,因为是年,预计利润很少,全年肯定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年应 纳税 所得额低于6万元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我们可以在季度申报时就直接享受吗? 1、企业每年都会雇佣一些实习生来工作,他们的工资是否可以在企业税前扣除?是否可以作为计算职工费的基数? 答:《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5号)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 临时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 劳务派遣 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因此,企业雇佣实习生的工资与工资总额14%范围内的费支付应按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新《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 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填写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表时,应当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经济核算的中华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经济核算的中华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企业是指按规定注册、登记的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是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团体等组织。经济核算是指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等条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使用本法,这两类企业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可,避免重复征税。三、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尽管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但税法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因此,如果企业希望减免税收,可以通过一些合法途径为其公司减轻税收负担。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30万60%=1.8万,1500万0.005=7.5万,1.8万小于7.5万,业务招待费1.8万可以扣除,3.0万-1.8万=1.2万,调增1.2万。

在实践中,伴随着的不断发展,为加强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们也制定了一系列的 法律法规 关于这方面的。那么接下来, 网 小编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共和 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1]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纳税 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2.对于按照累计扣缴办法代扣代缴劳动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遵守上述规定。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五条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第六条纳税人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有关程序、时限和要求报送材料等有关规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 第八条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五)委托中介机构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第九条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第十条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第十一条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第十二条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上述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由母 公司 (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第十五条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资料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当地实际,对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和组织部署。汇算清缴管理工作由具体负责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税务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应充分协调和配合,共同做好汇算清缴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汇算清缴开始之前和汇算清缴期间,主动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服务。 (一)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帮助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征 管制 度和办税程序; (二)积极开展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知晓汇算清缴范围、时间要求、报送资料及其他应注意的事项。 (三)必要时组织纳税培训,帮助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自核自缴。 第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发放汇算清缴的表、证、单、书。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如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报齐有关资料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及时告知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补齐补正。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 (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 (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 (三)纳税人是否符合 税收优惠 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 (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列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的数额一致。 (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2]第二十一条主管税务机关应结合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预缴情况及日常征管情况,对纳税人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补、退税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应做好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和合并纳税企业汇算清缴的协同管理。 (一)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的汇总或合并纳税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申报内容有疑点需进一步核实的,应向其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有 关税 务事项协查函;该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限内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核查结果函复总机构或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二)总机构和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分支机构或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后,应对总机构和汇缴企业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额作相应调整。 以上就是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相关知识。在现实生活中的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复杂的,所以需要我们具体是分析。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

建筑业异地施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法律客观:例、《中华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汇总到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由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一)总机构只设跨地区项目部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二)总机构只设二级分支机构的,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三)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五、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和项目部不进行汇算清缴。总机构年终汇算清缴后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已预缴的税款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或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

六、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七、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

八、建筑企业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设立的跨地(市、县)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单列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共同制定,并报备案。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建筑企业异地施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对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纳税问题进行了规范。

企业所得税处理的三种情形:

1.总机构直属的项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根据国税函〔2010〕156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要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度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总机构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按照其余额就地缴纳。

2.二级分支机构的异地施工情形。

属于跨省经营的,根据《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属于在同一省内经营的,该分支机构在向施工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后,其经营所得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在施工地不预缴企业所得税。

3.分支机构直属的项目部跨区施工情形。

建筑企业跨地区在二级分支机构之下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若以分支机构名义与建设方签订合同并组织施工,则其收入汇总计入该分支机构,适用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分级管理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是否允许折旧不留残值

为了进一步支持稳定就业,保障就业,促进消费,帮助建立新的发展格局,按照《中华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及其实施条例,我们现在进一步简化和优化一些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预扣和预缴方式。公告如下:

新税法允许折旧不留残值,企业确定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依据是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也就是说企业确定预计净残值并不是随意和毫无根据的,而是必须尊重固定资产的自身特性和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实际情况,如果企业并非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而是出于某种避税等非合理商业目的确定预计净残值的,将被税务机关进行调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即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预计净残值后,就不得再变更。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通过改变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在年度之间随意调节利润,以规避税收。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四、建筑企业总机构应汇总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按照以下方法进行预缴:

法律依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九条 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公司整体转让交什么税

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企业整体转让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原则上不征收营业税和。但转让在建项目时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 3、收入增值达比例要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扣除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算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4、原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244号)规定: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规定:企业整体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股东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股东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整体转让在计算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涉及外部的债权债务问题。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

《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外购商誉的支出,在企业整体转让或者清算时,准予扣除。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对固定资产中生产设备及电子设备折旧年限的规定?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问题补充回答:根据《中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年限如下:

法律主观: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从208年开始:10年和3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内资的残值率为5%.

外资的残值率为10%.

是的

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这句话怎么理解可以

可以按照以下举例理解:

1、当年营业收入1500万,当年业务招待费为3万元。

2、当年营业收入1500万,当年业务招待费为30万元。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参考资料来源1060%=6万:

参考资料来源:

例如: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业务执行费发生了1万元,按发生额的60%扣除,按0.6万元,但是0.6万元超过了100万元的千分之五,这时只能按收入100万的千分之五即0.5万元扣除。

业务招待费在支出时,是按实际支出金额入账的,只是在计算(或年终汇算)所得税时,才有按60%扣除的问题。以一次(或一年都一样)为例:

经批准的业务招待费是1万元,入账时: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10000,

贷:10000,

计算所得税时,如果没有超过销售收入的5‰,就调增应纳所得税400025%=1000

借:所得税1000

贷:应缴税费所得税1000

扩展资料:

现税法规定:

该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了联系业务或促销、处理关系等目的经常发生的业务,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

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参考资料来源:

比如2012年业务招待费10万,按10万的60%=6万扣,但有一个上限,上限你要看2012年收入比如是100万,上限是100万的0.5%=0.5万,那么6超过上限0.5万是不合理的税法不承认,算所得税时需要将其按0.5万扣,而会计利润已经以6万入,所以要调增税法利润6-0.5=5.5万。是这么理解的

这纯粹是个税法承认利润的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这个例子算简单的只是让你理解。

例如: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招待费10万

10000.5%=5万

税前扣除较小者,也就是只能扣除5万

收入1000万,实际发生招待费6万

10000.5%=5万

660%=3.6万

税前(五)电子设备,为3年。只能扣除3.6万

例如:你销售收入为100万元,你业务执行费发生了1万元,

按发生额的60%扣除,应该是按0.6万元吧

但是0.6万元超过了100万元的千分之五,这时你只能按收入100万的千分之五即0.5万元扣除

1.每笔按60%,40%不予税前扣除

2.在条基础上超过千分之五的部分再不予税前扣除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1234567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