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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3106号文件原文

公司名义购买轿车可以报税吗

问题七: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纳税人是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纳税人必须是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计算盈亏等条件的企业或者组织。

公司名义购买可以退税吗

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3106号文件原文财税〔2013〕106号 财税2013106号文件原文


购买,要看是什么车型?什么政策购买的,不一定能退税。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小轿车,可以抵扣吗

是的,按照新的政策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小汽车自用取得专用,是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公司名义买车可以抵税吗?

公司名义比较划算,汽油直接报销,现在在税务上没有明确对汽油类的税前限制,车也可以折旧,可以多列费用抵冲利润了。

以公司名义买小汽车车可以抵税吗

以公司名义买小汽车的,则该车在法律上就属于公司所有,在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后,可以依法进行抵税。

1、汽车所产生的折旧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列支,以减少公司应税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汽车每年的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燃油费等)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列支,以减少公司应税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商贸企业,以公司名义买轿车,可以抵扣吗?

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时,应当向购买方开具统一监制的普通,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只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货车等取得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以公司名义买的一辆小轿车,购买时已缴了税,以后还要交税吗,如何计算啊!

每年要缴纳车船使用税。今年刚刚调整了税额,以前按座位缴纳,一般小轿车480/辆/年;今年按排气量缴纳;排气量高的缴纳的高了。好像是1200元。每年的4月15日前缴纳.在地税网上综合申报十、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上会自动弹出,这一税种,或要添加、选择这一税种。

公司买轿车可以抵税吗

属于固定资产,从2008年开始可以抵扣。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给销售部轿车,如果取得机销售统一,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凡是需要缴交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机销售统一,下同)上注明的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税收缴款凭证.

二 附件2: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原纳税人[指按照《中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缴纳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楚雄资质代办: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收入是免税的吗?

政策依据:《关于《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6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第三条

问:向境外提供技术服务,请问此收入是免税的吗?我们是向境外提供的技术服务,但合同是和境内公司签订的,是否符合免税规定?如果我向境内企业提供技术,是免税的吗?技术转让免税需要审批吗?

不可以抵扣。

答:1、向境外提供符合条件的的技术,是免税的。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52号:(九)向境外单位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_1.研发和技术服务(研发服务和工程勘察勘探服务除外)、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设计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除外)、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除外)、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服务、远洋运输期租服务、远洋运输程租服务、航空运输湿租服务。

2、《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52号第四条纳税人提供本办法第二条所列跨境服务,必须与服务接受方签订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_

第五条纳税人向境外单位有偿提供跨境服务,该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_

根据以上条款规定,必须是跨境服务书面合同,否则不予免征。

3、《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3:一、下列项目免征:(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发的行为;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KEY_14]报告等。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应当开在同一张上。

4、《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年106号文,附件3:2.审批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试点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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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义购买轿车可以报税吗

公司购买的小轿车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公司名义购买可以退税吗

在试点地区缴纳的纳税人,就是 试点纳税人。

购买,要看是什么车型?什么政策购买的,不一定能退税。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小轿车,可以抵扣吗

是的,按照新的政策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小汽车自用取得专用,是可以认证抵扣进项税额的

公司名义买车可以抵税吗?

公司名义比较划算,汽油直接报销,现在在税务上没有明确对汽油类的税前限制,车也可以折旧,可以多列费用抵冲利润了。

以公司名义买小汽车车可以抵税吗

以公司名义买小汽车的,则该车在法律上就属于公司所有,在入了公司的固定资产后,可以依法进行抵税。

1、汽车所产生的折旧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列支,以减少公司应税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2、汽车每年的费用(包括保险费、修理费、燃油费等)可以作为公司成本列支,以减少公司应税利润,从而减少应纳税额。

商贸企业,以公司名义买轿车,可以抵扣吗?

只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如机器设备、货车等取得进项税,可以抵扣进项税。

以公司名义买的一辆小轿车,购买时已缴了税,以后还要交税吗,如何计算啊!

每年要缴纳车船使用税。今年刚刚调整了税额,以前按座位缴纳,一般小轿车480/辆/年;今年按排气量缴纳;排气量高的缴纳的高了。好像是1200元。每年的4月15日前缴纳.在地税网上综合申报上会自动弹出,这一税种,或要添加、选择这一税种。

公司买轿车可以抵税吗

属于固定资产,从2008年开始可以抵扣。

以公司名义购买的给销售部轿车,如果取得机销售统一,可以抵扣进项税吗?

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凡是需要缴交消费税的汽车,其进项税都不能抵扣。

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

第二十二条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专用(含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机销售统一,下同)上注明的额.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的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扣税凭证,是指专用、海关进口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农产品销售和税收缴款凭证.

二 附件2:营业税6.销售熊猫普制金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改征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原纳税人[指按照《中华暂行条例》(以下称《暂行条例》)缴纳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时怎样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根据170号文规定,转为消费型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一律按照简易办法征收。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一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主要适用于除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受灾地区等实行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之外的所有地区。二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

时,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如下:

公司名义购买轿车可以报税吗 如果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买轿车有增值专用,就可以在认证后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

1、时填写的信息不同

在中华境内依照《中华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一般纳税人需要在申报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统一信用代码。购买方为企业的凭证,索取申报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统一信用代码。

而销售方为其提供开小规模纳税人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小规模纳税人是具有性的,只要税务系统里面查到了这家企业的码不同,就可以查询到这家企业的进销项情况,也就可以知道企业是否虚了。

2、性质不同

一般纳税人可办理转账结算和缴存,不可以办理支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随时存入或取出资金,但是取出资金必须通过公司转账支票转入公司基本账户中,然后再通过公司支票支取。

2、职责不同

一般纳税人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的统一管理,每年进行一次财产清查,健全保管、领用、维护、赔偿、报废、报损以及人员调动交接制度,保证账物相符。

而小规模纳税人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并组织实施。资金的筹集和使用要结合本单位的经营预测和经营决策以及生产、经营、供应、销售、劳动、技术措施等,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编制,

并根据企业的经济核算制将各项指标分解下达落实,督促执行。根据生产经营发展和节约资金的要求,组织有关人员,合理核定资金定额,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管用结合和资金归口分级管理的要求,拟定资金管理与核算实施办法,并组织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参考资料来源:

区分对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需要根据有没有”一般纳税人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有没有加盖”一般纳税人“印章。

单位向外,如果对方要求,就需要对方提供一般纳税人证明资料。 专用与普通的区别:

专用是我国为了推行新的制度而使用的新型,与日常经营过程中所使用的普通相比,有如下区别:

1.的印制要求不同:

根据新的《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专用由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

2.使用的主体不同:

3.的内容不同:

专用除了具备购买单位、销售单位、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商品或者劳务的数量和计量单位、单价和价款、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日期等普通所具备的内容外,还包括纳税人税务登记号、不含金额、适用税率、应纳额等内容。

4.的联次不同:

专用有四个联次和七个联次两种,联为存根联(用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联(用于购买方记账),第三联为抵扣联(用作购买方扣税凭证),第四联为记账联(用于销售方记账),七联次的其他三联为备用联,分别作为企业出门证、检查和仓库留存用;普通则只有三联,联为存根联,第二联为联,第三联为记账联。

5.的作用不同:

专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的凭证;而普通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作抵扣用。 不得开具专用的十六种情形

一、不得向个人开具专用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二、个人不得代开专用

1.个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不能专用,只能申请普通。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专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确定的其他可予专用的纳税人

三、免征不得开专用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政策依据:《中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适用免征规定的应税服务

政策依据:《、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四十九条

3.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法律、法规及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

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适用税率全额征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政策依据:《关于加强免征货物专用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号)

5.纳税人提供跨境服务免征的,应单独核算跨境服务的销售额,准确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其免税收入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跨境应税服务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49号)第六条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熊猫普制金免征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公告2013年第6号)

7.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不得开具专用

根据《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规定,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鉴于部分地区农村电网维护费改由其他单位收取后,只是收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收取方法、对象以及使用用途均未发生变化,为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对其他单位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号

8.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的通知》(财税〔2008〕56号)第四条。

9.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通知》(财税〔2007〕83号)第三条

10.自2007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不得开具专用;凡开具专用的,不得享受免征政策,应照章全额缴纳:

政策依据:《关于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号)第二条

11.纳税人所销售的免税图书资料,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图书贸易总公司广州分公司销售进口图书资料免征的通知》(国税函〔2005〕360号)

(2)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专用,应将专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

政策依据:《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

12.债转股企业将享受免征政策的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专用

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4号)

四、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开具专用,只能代开专用

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能自行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中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二条

3.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专用

4.小规模纳税人除上述特殊规定以外,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可代开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专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代开专用,指主管税务机关为所辖范围内的纳税人代开专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开。

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指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确定的其他可予专用的纳税人。

《、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第五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接受方索取专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五、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不得开具专用:

1.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公告[2012]1号

政策依据:《、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4.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中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

6.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政策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和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第三条

六、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实行退(免)税办法的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适用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

七、纳税人销售旧货,不得

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专用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

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

如果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不再作为扣税凭证。

政策依据:《关于废旧物资抵扣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08年第1号)条

政策依据:《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第二条

1.除《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附注:《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2.凡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账簿。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

十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使用专用

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当按照销售额和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

政策依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十二、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消费品和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不得开具专用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二条

十三、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专用

出口货物劳务除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外,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一条

钻石出口不得开具专用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钻石交易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31号)第六条

十五、金融机构所属分行、支行、分理处、储蓄所等销售实物黄金不得开具银行自制的金融专业

普通领购事宜由各分行、支行办理。

政策依据:《关于金融机构开展个人实物黄金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8号)第二条

十六、简易计税方法不开专票情况

1.除、特殊规定外,简易征收项目(含“营改增”简易征收项目)可开具专用。

2.小规模纳税人

(1)小规模纳税人不可自行开具专用,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专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专用。(国税函〔2009〕90号)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由税务机关专用。(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等文件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政策的,应开具普通,不得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90号)

(2)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专用。(国税函〔2009〕90号)

(3)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不得对外开具专用(国税函〔2009〕456号)。

要对方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和一般纳税人认定书,对方要用这些资料来证明其是一般纳税人才可以.

一般情况下,税务登记证副本上会有一个"一般纳税人"的条形章,不过也不能就依此来判断,有的是一般纳税人但没有拿到国税去盖这个章的,所以需要提供一般纳税人认定书.

对方能或普通均是一般纳税人

每个企业都要办理税务登记证,都有一个税务识别号的。

区别就在一般纳税人有“一般纳税人证书”,小规模纳税人是没有的。

营改增后,的纳税地点是如何规定的

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可以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但政策依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1号)不得对外开具专用

《、关于将运输和邮政政策依据: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和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业纳人营业税改征 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纳税地 点为:(一)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和或者其授权的财 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合并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申报纳税。(二) 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三)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 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 值税。

什么叫试点纳税人

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问题一:试点纳税人什么意思? 试点纳税人是指现在营业税改征,现在营改增是在部分省份是在试点营改增,所以在这个范围内的原来交营业税现在改征的纳税人是试点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的单采血浆站按照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不得开具专用

问题二:什么是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有一些地区被作为试点地区。

希政策依据: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问题三:涉及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是什么意思 是指在“交营业税改为交”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也就被列入“营改增”试点的纳税人。

问题四:试点纳税人过渡期什么意思 、以财税〔2013〕106号印发《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营业税改征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作为《通知》附件3一并印发。该《规定》共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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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五:提供旅游服务的试点纳税人的销售额是什么?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专用,可以开具普通。

问题六:什么是试点纳税人?什么是非试点纳税人? 我来回答您好,百财 易老师为您解答这个问题--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如:上海、等,下同)按照《 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的纳税人。

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

问题八:什么是营改增 纳税人分为哪几类 具体如何划分 1、营改增就是营业税改。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

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税行为的年应征销售额超过和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和规定的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问题九:营改增 试点纳税人额征税什么意思 10分 您好,会计学堂邹老师为您解答

就是有的纳税人收取的收入是需要支付一定的支出的,可以以额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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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

法律主观:

1问:我 公司 是从事广告播映服务业务的,以前在 地税 缴纳营业税时还需要报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报表,请问“ 营改增 ”后是否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在 国税 交还是在地税交? 答:需要。 根据《关于营业税改征 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以下简称“财综88号文”)条的相关规定,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此外,财综2013年88号文第八条明确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局征收。 因此,该 纳税 人需要向主管的国税部门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2问: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何时进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种登记? 答:根据公告2013年第64号《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总局64号公告”),凡应缴纳和扣缴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人、扣缴人”),须按以下规定填写《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事项。 1、缴纳人、扣缴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的同时,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 2、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前(2013年11月11日前)已经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但未办理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应在总局64号公告发布后,首次申报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前,补办登记事项。 3、不经常发生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或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缴纳人、扣缴人,可以在首次文化事业建设费应缴纳行为发生后,办理登记事项。 3问:听说“营改增”后广告服务与原先的广告业概念有一些的变化,请问广告服务的业务范畴具体包括哪些? 答:根据《、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广告服务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者通告、声明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4问:中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如何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二条的规定,中华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广告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人的,以广告服务接受方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扣缴义务人。 5问:我公司从事的是广告制作业务的,平时主要经营印刷品制作,请问是否属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范围? 答:实物广告制作缴纳,不属于改征的范围,因此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6问:广告设计服务是否属于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广告服务范围? 答:根据财税106号文附件一中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设计服务是指,把、规划、设想通过视觉、文字等形式传递出来的业务活动。包括工业设计、造型设计、服装设计、环境设计、平面设计、包装设计、动漫设计、网游设计、展示设计、网站设计、机械设计、工程设计、广告设计、创意策划、文印晒图等。 因此,广告设计、创意策划等服务虽然名称中带有广告或有广告公司兼营此方面的业务,但实际上属于文化创意服务中的设计服务范畴,并不属于广告服务,所以不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7问: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率是多少?如何进行计算?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其中,“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专用或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8问:在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销售额是否含税? 答:计算文化事业建设费时的销售额是含税价。 9问:申报文化事业建设费时,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的广告发布费是否允许从计费销售额中扣除?若能扣除,该部分广告发布费是否含税?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三条的相关规定,“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因此可以减除含税广告发布费,其他费用不得进行减除。 允许从提供相关应税服务所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减除有关价款的,应根据取得的合法有效凭证逐一填列《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清单》,作为申报表附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同时报送。 10问:我公司是从事业务的 小规模纳税人 ,因经营规模不大,月销售额基本都在3万元以下。听说有优惠政策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 人可以享受暂免,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是不是也不用交?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七条的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未达起征点的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型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11问:文化事业建设费在何时申报? 答:根据财综88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期限与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期限相同,或者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大小核定。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网进行 律师在线 咨询。

法律客观:

《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3.2一 《 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附件1 营业税改征试点实施办法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关于营业税改征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可以做固定资产,只要你证明你的车是用于经营,就可以作抵扣,但是应该要取得增票才可以吧,尚未听说汽车销售可以抵扣。理问题的通知》

一、在中华境内提供广告服务的广告媒介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交税吗?

三、按征收率减2%征税的处理

你问的这个问题很大,会计上的固定资产定义和税务上的固定资产定义处理都有所不同,因为你问的是交税问题,我答复如下:

一、固定资产相关概念: 1、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二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有形动产。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条第(十四)款规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与不动产的认定:法规中的固定资产是指有形动产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不动产。具体参照《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根据财税[2009]113号及公告2015年第90号文件的办公厅解读文件中引用。 4、旧货: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领域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按适用税率的处理

1、销售2008年12月31日之前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全国实施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以下简称“170号文”)规定,对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如果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主要适用于东北地区、中部地区、汶川受灾地区等实行扩大抵扣范围试点的地区。

2、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170号文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规定,营改增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

根据《关于简并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进项税未抵扣),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

2、销售2009年1月1日之后购进的固定资产 (1)根据《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5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36号文规定,2013年8月1日之前,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自2013年8月1日起,原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根据《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此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主要是指:专门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应税项目、免征项目、集体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3、销售营改增试点地区购进的固定资产 根据《 关于将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征收小轿车等交纳消费税的固定资产,即使取得了专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同时,根据财税2016 36号文规定,试点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政策执行。

4、销售为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 根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5、销售按简易办法管理期间的固定资产 根据1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应税行为的,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同时不得开具专用。2014年7月1日后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总之,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分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和不得抵扣和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两种,它们的税务处理也有很大的异,纳税人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应加以区分。纳税人选择放弃减税的,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并可以开具专用。由于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销售方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时该部分用于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所对应的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但是购进该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购买方取得符合进项抵扣条件的专用可以用于抵扣。

《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

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包问题描述:括固定资产。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十四、钻石出口不得开具专用。

问: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如何计算应退税额?

专用一般只能由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使用的,只能经税务机关批准后由当地的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则可以由从事经营活动并办理了税务登记的各种纳税人领购使用,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领购使用普通。

问题答复:答:一、根据《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本月已交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内以前月份已交扣除已退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二、根据《

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第三条项规定:“实行即征即退方式。主管税务机关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应当按月退还,当月已缴不足退还的,可在当年已缴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当年以后月份退还。当年应纳税额小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当年应纳税额为限;当年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的年度退税限额的,以核定的年度退税额为限。纳税人当年应纳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人当月应退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当月应退额=纳税人当月实际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政策依据:《关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三条×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确定的每位残疾人员每年可退还的具体限额÷12

……

缴纳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意见的次月起,随纳税申报一并书面申请退、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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