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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格式_实施细则格式范文

监理细则有哪些

10.2.3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硬件环境要求:

1、工程概况及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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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概况及特点是指所编制的分部、子分部或分项工程的概况和特点。 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位置,规模,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概况及功能,气象、水文、地质等主要自然条件等,也可以以表格的形式来表现。工程特点应概括工程的主要特征。有何技术及施工难点、重点等。

《监理规范》已规定编制依据有已批准的本工程《监理规划》、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三项。要注明所引资料尤其是规范标准的全称、文号或版本号及适用范围(现场经常发现细则的编制依据是过时作废的规范)。

3、监理工(9)基础(主体)结构验收监督记录;作的流程

监理工作的流程即监理工作的先后次序。流程要体现监理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逻辑合理,执行方便通畅,监理工作流程中遇到判定性的7.2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程序宜统一使用“合格”、“同意”等中文用语。

我们常说要对工程实施“全面控制”,实际上监理的“全面控制”是建立在有效控制工程“要点”上。只有明确控制要点及目标值,指出控制、预防方法和措施,才能做到“全面控制”。

5、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应结合监理工作控制要点有针对性的阐述,对重要关键的控制点要重点阐述。监理工作的方法,主要是明确控制要点怎样控制,即由谁(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在何时、何地、采用什么手段予以控制以及明确应有的控制记录。

6、监理细则文本格式编制

监理细则的封面编制、审批栏必须由参与编制的人员和审批的总监手签,且均应盖上注册章和项目章。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4)

(二)厂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人的素质;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全文)

6 工程质量(问题)监督处理

6.1工程质量(问题)监督处理是指监督机构依据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对工程质量(问题)处理过程进行监督的'活动。

6.2 工程质量处理的监督内容及要求:

6.2.1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发生后,发生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书面报告工程所在地的监督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监督机构收到质量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工程建设重大质量调查处理权限遵循现行有关规定。

6.2.2 监督机构对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的工程应及时发出《建设工程局部停工通知书》。

6.2.4 一般质量发生后,监督机构应及时派人到现场了解情况,督促相关单位调查分析、制定技术处理方案,并报监督机构。

6.3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以下主要资料收集整理并归入监督档案:

(1)发生单位的报告;

(2)工程质量的调查报告;

(3)的处理方案;

(4)有关单位的验收记录等;

(5)工程质量处理监督记录。

7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

7.1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是指监督机构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等,对工程质量验收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包括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的监督。

7.2.1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是指桩基子分部、主体分部和含有地下室结构的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等。

7.2.2 监督机构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条件、组织形式、参验人员、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验人员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验收监督意见,并做好验收监督记录。

7.2.3 监督机构在监督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2.4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质量控制资料已收集完整,并已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完整、有效。

(3)需要进行监督抽测的项目,其结果已符合要求。

(4)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质量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毕,出现的质量已按有关规定处理。

7.2.5 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3个工作日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参加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2)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验收,应介绍参加验收的人员的资格情况,同时介绍验收部分的工程概况和工程资料审查意见。

(3)监理(建设)、施工单位分别汇报主要分部(子分部)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施工单位汇报内容中应包括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4)验收人员应审查监理(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工程资料,并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5)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相关单位应予以解答。

(6)验a.优等品:收人员应对主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各个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评价,并分别阐明各自的验收意见。当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分别在相应的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上签字。

(7)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验收。

7.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监督的一般规定:

7.3.1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人员名单书面通知监督机构。

7.3.2监督机构收到《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后,应及时对该工程是否达到建建[2000]142号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进行检查,并通知建设单位能否按期组织验收。

7.3.3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

(1)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人员资格、验收程序、执行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当参建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应提出明确的监督验收意见,并做好监督验收记录。

(2)监督机构在监督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如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强制性条文的,应责令改正或要求整改后重新验收。

7.3.4 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设单位在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时,首先应介绍验收人员名单,同时介绍工程概况和工程验收方案。

(2)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分别汇报各自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合同情况以及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监理(建设)单位还应汇报工程资料的审查意见及监督机构责令整改问题的完成情况。

(3)验收组应审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技术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的观感质量。

(4)对验收过程中所发现的和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应予以解答、解决。

(5)验收组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的质量行为作出全面评价,各主体应分别阐明自已的验收意见,当参验各方对工程验收意见一致时,验收人员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

(6)当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对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办法,也可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处理,待意见一致后,继续组织竣工验收。

8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8.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是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督机构出具的工程项目监督检查情况的综合性文件。

8.2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以下简称《监督报告》)。

8.3《监督报告》应由该项目的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有关专业质量监督师签认,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交备案机关,另一份存档。

8.4 《监督报告》应反映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抽查情况、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的实体质量状况。

《监督报告》主要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

(2)参建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抽查情况;

(3)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及监督抽测情况;

(4)质量控制资料及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抽查情况;

(5)地基基础、主体、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6)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情况;

(7)建筑幕墙质量检测情况;

(8)建筑节能(5)发布批准的优等品、一等品名单。检测情况;

(9)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10)整体工程质量监督意见。

8.5《监督报告》须采用全省统一文本格式,一律由计算机打印,文字表达清晰,语言精练,结论准确,不得涂改。

9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

9.1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监督机构按照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统一制订的表式所形成的能反映工程质量监督过程及结果的资料。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

9.2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内容:

9.2.1文本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

(2)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报告表;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5)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

(6)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抽测记录;

(7)建设工程质量整改通知书;

(8)建设工程质量整改报告书;

(10)建设工程质量报告;

(1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

(1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1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14)需要保存有关的其它文件、资料、。

9.2.2 电子档案

监督机构每年定期将每项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备份,并刻录到光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上,形成工程质量监督电子档案。

9.3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应随工程进度及时整理、归档。

9.4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案的验收与移

9.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由监督负责人负责整理,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负责审核、检查,符合要求后向档案移交。

9.4.2 监督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归档台账和档案室,档案室应符合档案存放、保管的要求,确保档案保存的质量。

9.5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存的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文本档案保存的期限为15年,电子档案应至少保存20年。

10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

10.1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是指监督机构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按照省确定的软件模式对所辖区域内的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实行科学管理的活动。

10.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一般规定:

10.2.1监督机构应建立完整的信息化管理制度,保障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与安全。

10.2.2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的收集,应真实、准确、及时,便于分析统计查阅。

设区市监督机构应设立局域网,并配置相应的等网络及通讯设备;

县(区)监督机构至少应配置计算机及简单通讯设备。

10.2.4 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的软件环境要求:

监督机构应在计算机上安装有关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的软件,该软件须满足本省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质监流程及监督机构内部管理的需要。

10.2.5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下列信息向公布:

(1)工作流程、办事程序、质监动态、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3)已竣工验收合格项目、备案项目等。 ;

监理规范对监理机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有哪些规定

(2)对在监督工作中将所发现参与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突出业绩和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网站向公示、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一、《监理实施细则》的定义 监理实施细则:根据监理规划,由专(三)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作性文件。 摘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术语 二、《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原则要求 对中型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做到详细具体、具有可作性。 摘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第4.2.1条 对中型(对应于第16号部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附表中的二等工程项目)及以上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展监理工作之前,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对项目4、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规模较小、技术不复杂且管理有成熟经验和措施,并且监理规划可以起到监理实施细则的作用时,监理细则可不必另行编写。具体项目对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的要求应在项目监理规划中明确。 监理实施细则应符合监理规划的要求,并应结合工程项目的专业特点,体现项目监理机构对于该工程项目在各专业技术、管理和目标控制方面的具体要求,要具有可作性。

三、《监理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 4.2.2 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程序与依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监理实施细则应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编制完成,并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项目总监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进场后即开始组织编写,编制细则的分部分项工程部位开始施工前十五日内完成;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内容按照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程编写;格式按照《江苏省监理用表第四版》文档要求执行;编写人员签字,项目总监签字、盖监理项目部章;报公司一份,项目监理机构存档一份。 3 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依据: --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 摘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四、《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内容 4.2.3 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 专业工程的特点; 2 监理工作的流程; 3 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4 监理工作的方法及措施。

4.2.4 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摘自《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五、编制格式要求 封面格式: 1、符合《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表B13的格式要求; 2、封面填写内容的格式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50328—2001)的要求: (1)工程文件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如碳素墨水、蓝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 (2)工程文件应字迹清楚,图样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当采用打印时,应与原表内容同字号,但字体宜选用与原表格不同的字体,已便于区分。字体选用建议选用楷体和仿宋体。 六、编制内容要求: 1 “专业工程的特点”描述的要求: 1.1 必须与设计文件相符,对设计文件中要求参照“技术规范要求组织施工”的应对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施工工艺进行必要的专业特点描述,

水泥包装用袋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实施细则

四、部质量安全司(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职责

章总则条根据《建材包装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评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所有生产水泥包装用袋的企业(包括水泥厂的制袋车间及附设的制袋厂)不论其行政隶属关系、经济所有制形式等,均可按本细则规定办理申请定点生产厂手续。第三条凡被评为定点生产的企业,按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建材局)的有关规定享有定点生产企业的权利与履行定点生产企业的义务。第四条建材局委托建材包装工业协会负责定点生产企业评定的具体工作。第二章定点生产企业的必要条件第五条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第六条企业必须有检测部门出具的符合的产品检测证明。其检测内容与抽样方法一律按《GB9774—88》执行(见附表1),不符合检测内容的检测证明无效。第七条企业必须具备完整、正确、统一的工艺技术文件。

(一)具有《GB9774—88》和用于内部控制产品质量的《企业内控标准》,企业内控┃┃┃┗━证书编号(由省厅局统一编制)标准不得低于标准。

(二)各项工序工艺作规程。

(三)健全的原材料检验(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检验)制度和产品检验入库制度。成品必须做到生产厂名、生产日期、检验批号、质量等级一目了然。

(四)按《GB9774—88》规定进行成品型式检验,并完整记入生产档案。第八条企业的生产设备应保养良好,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主机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其维修、保养、作等做到记录清晰,分明;

(二)生产设备正常运转;

(三)辅助设备作使用均能保证满足主机要求;

(四)应有必要另备件,以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其备件应有完整台账和保管制度;

(五)应有必要的检测仪器,如钢尺、跌落试验机等,并能定期对测量器具进行校核。第九条企业必须具备健全的质量检测体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各生产工序和成品都有健全的质量检查人员或机构;

(二)有明确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制;

(三)关键部位如制筒、缝合、成品验收必须设专职质量检查员或验收员;

(四)有完善的质量信息反馈制度,做到随时调整工艺技术参数,指导生产正常进行。第十条企业必须配备进行正常生产的管理技术人员和熟练的技术工人、质量检验人员,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厂级和各职能部门必须有明确的岗位制和目标管理制;

(二)熟悉本厂制袋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三)熟悉本厂产品质检、成品验收人员应不少于3%,并不少于3人;

(四)在岗技术工人熟悉并能熟练作生产;

(五)工人应有定期的职工技术培训,并付诸实施,培训后的人员素质应达到熟悉国标并执行国标。第十一条企业必须制定文明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积极做好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第十二条企业必须具有年生产能力在1000万条以泥包装用袋设施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第三章申请及考核第十三条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均可按评定办法规定的申请书格式,向省级(含单列市、下同)建材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四条考核分为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和现场考核,由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考核应在书面审查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合格的标准是:

(一)产品质量必须合格6.2.3监督机构认为工程质量处理的程序和技术处理方案已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二)现场考核优良或合格的项数在70%以上。

(一)装备、工艺的实际情况;

(四)质量检测、质量控制体系;

(五)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卫生状况;

(六)按抽样方法,封存15只样袋。第十六条建材包装工业协会成立复审组,对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报送的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复审。复审组应吸收省级建材主管部门和骨干制袋企业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参加。第十七条复审工作的内容是审查初审合格材料,并现场抽查其中20—30%的企业。抽查全部合格,对该省级建材主管部门的初审结果予以认定;抽查全部不合格,对初审结果不予认定,退回重新组织初审,两个月内另行上报;抽查部门不合格,按不合格的数量加倍抽查,除不合格者外,对合格的予以认定。

机械产品等级评定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的《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有关单位、部门的职责,特制定本细则。

—、企业的职责

(1)企业要对定等产品按行业制定的有关质量分等标准中相应的等级标准或内控标准组织生产,进行实物检查(连续两年达到申报等级品要求)和工厂条件的自查(按《机械工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 达到要求。出厂产品要进行分等判定。

(2)在自查符合条件的基础上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样表见附表一)一式两份,于每年11月底向所在省、 市主管厅局申报,其中申报优等品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报表》抄报检测中心。

(3)优等品定等检测和检查由有关行业检测中心进行,一等品的定等产品检测由省市主管厅局下达到经认可的省市质检站或委托有关检测中心进行。企业要协助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

(4)检查合格后,企业要尽快填写《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报省市主管厅局(申报优等品的需一式二份、申报一等品的需一式一份)。

(5)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已定等产品在出厂检验时,要进行分等判定和存放,并有等级标记。

二、省市主管厅局职2、监理细则的编制依据责

(1)对企业的优等品申报情况初审汇总后,填写《优等品评定申报汇总表》连同企业填写的申报表于每年12月10日~20日报部质量安全司。

(2)优等品的检查和检测结束后,审查企业上报的优等品申请书,并于每年11月15日~20日统一报部质量安全司。

(3)根据企业的一等品申报情况编制下达一等品评定,同时将一等品评定抄报部质量安全司。

(4)一等品的产品检测要下达到经认可的有关质检站进行,本省市不具备检测条件的产品,要负责委托行业有关检测中心检测。

(5)组织一等品评定的工厂条件验收(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验收结束后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成品等级品率情况表》。收集汇总申报一等品评定产品的用户意见。

(6)一等品的评定根据检查结果及企业上报的《机械产品等级评定申请书》组织审查、批准及下发“一等品证书”。并于当年12月15日以前将所批准的一等品名单汇总报部质量安全司。

(7)省级建材主管部门负责将初审合格的材料统一报送建材包装工业协会。第十五条现场考核的主要内容应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的要求进行,并重点考核下列方面的情况:组织对本省、市定等产品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检测单位职责

(1)有关检测单位在接到部下达的当年优等品评定及省市的一等品评定检测委托书后,尽快安排检测并进行突击抽样检测。

(2)检测单位到达企业后要尽可能通知有关主管厅局。

(3)检测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检测报告,优等品检测结果报部和主管省市厅局;一等品检测结果只报主管省、市厅局。

(4)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企业进行工厂条件验收,应包括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 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和出厂产品分等判定情况的检查。 在验收结束后及时向企业出具《工厂必备条件检查验收结论》(附表四)和“定等产品日常生产应品等级品率情况表”(附表五)。

(5)检测中心对申报优等品的产品检测检查全部结束后,于11月15日前将《优等品检测名单及结果》(附表六)报部质量安全司, 并抄报有关省市主管厅局。与此同时, 将达到优等品条件的产品填写优等品证书报部质量安全司。

(1)根据各省市主管厅局上报的优等品申报情况,组织编制并下达当年的优等品评定。

(2)组织收集汇总申报优等品定等产品的用户意见。

(3)指导、协调、监督各省、市主管厅局和检测中心工作。

(4)审查、批准优等品产品,并颁发证书。

(6)组织定等产品的日常监督。

五、可靠参考资料来源:性

对申报定等的产品,若已按规定通过可靠性试验, 并在规定的有效期内,定等检测时可免做此项试验。

六、 工厂条件检查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验收。一等品需达到400分以上,优等品需达到450分以上。 获和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及通过体系认证的企业在有效期内工厂条件免检。 但仍要对企业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日常生产的等级品率进行检查并填写附表五。

七、等级评定的证书格式

优等品证书和一等品证书由部机械产品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 其中优等品证书由有关检测中心按要求填写、盖章后报部质量安全司, 由部统一签发;一等品证书发放程序由各省市厅局规定。 等级评定证书填写要求如下:

(1)等级品标记分红底金字和红底银字两种。红底金字表示优等品,红底银字表示一等品。

(2)“标准代号”是指该产品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检测单位要写明检测中心的全称并加盖公章(未成立的检测中心可由归口研究所代章)。

(3)“证书号”的编写方法为

(××)ZP—×××·××-×××

━┳┳━ ━┳━━━┳

┃┃┃┗━证书序号

┃┃┗━按JB3750—84标准规定的大类、小类号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电工仪器仪表(大类号为107)中的安装式电度表(小类号为03),19年评定第9号,证书编号为:()ZP一107.03一009

b.一等品:

一个证书只写一种产品(或同一系列、同一规格),编写方法为:

(XX)ZP一XX—XXX

┳━ ┳┳┳━

┃┃┃┃

┃┃┗━━各省市厅局代码(见附件2)

┃┗━质量评定

┗━评定年份

例如:市仪器仪表公司19年评定的某产品第38号, 证书编号为()ZP一02—038

(4)有效期按每年10月1日到5年后的9月30填写。如19年评定的一等品,有效期为19年10月1日至1996年9月30日。

八、附则

(1)等级评定证书由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印制,各省市可提前向部机械产品质量监督考评办公室统一订购。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机质(1990)104号文《机械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工作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本细则解释权属机电部质量安全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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