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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设计规范_锅炉设计规范锅筒壁厚

锅炉房设计规范 第4.1条 位置的选择 是怎么写的。我看不到。

2.满足工艺要求:锅炉水容积应该使燃烧能够稳定进行,以便提高效率和延长锅炉的使用寿命。

第四章 供热热水制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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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条 热水锅炉的出口水压,不应小于锅炉供水温度加20℃相应的饱和压力(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的热水系统除外)。

第4.1.2条 热水锅炉应有防止或减轻因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突然停运后造成锅水汽化和水击的措施。

第4.1.3条 热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应在其进、出口母管之间装设带有止回阀的旁通管;在进口母管上,应装设安全阀;当采用气体加压膨胀水箱时,其连通管宜接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并宜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装设高于系统静压的泄压放气管。

一、循环水泵的流量应根据锅炉进、出水的设计温、各用户的耗热量和管网损失等因素确定。在锅炉出口母管与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之间装设旁通管时,尚应计入流经旁通管的循环水量。

二、循环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下列各项之和:

1、热水锅炉房或热交换站中设备及其管道的压力降;

2、热网供、回水干管的压力降;

三、循环水泵台数不应少于2台,当18.4.6 蒸汽管道的经常疏水,在有条件时,应排入凝结水管道。其中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水泵的总流量应满足循环水量的需要。

四、并联循环水泵的特性曲线宜平缓、相同或近似。

第4.1.5条 采用分阶段改变流量调节时,循环水泵不宜少于3台,可不设备用,其流量、扬程不应相同。

第4.1.6条 补给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补给水泵的流量,应根据热水系统的正常补给水量和补给水量确定,并宜为正常补给水量的4~5倍;

二、补给水泵的扬程,不应小于补水点压力加30~50kPa的富裕量;

三、补给水泵的台数不宜少于2台,其中1台备用。

第4.1.7条 热水系统的小时泄漏量,应根据系统的规模和供水温度等条件确定,宜为系统水容量的1%。

第4.1.8条 采用氮气或蒸汽加压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进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使系统不汽化;

二、恒压点设在循环水泵出口端,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第4.1.9条 恒压装置的加压介质宜采用氮气或蒸汽,不宜采用空气作为与高温水直接接触的加压介质。

第4.1.10条 供热系统的恒压点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时,其补水点位置,也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第4.1.11条 采用补给水泵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除突然停电的情况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1.8条的要求;

二、当引入锅炉房的给水压力高于热水系统静压线,在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用给水保持静压;

三、间歇补水时,补给水泵停止运行期间,热水系统的压力降低,不应导致系统汽化;

四、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2条 采用高位膨胀水箱作恒压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连接的位置,宜设置在循环水泵进口母管上;

二、高位膨胀水箱的水位,应高于热水系统点1m以上,并宜使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系统不汽化;

三、设置在露天的高位膨胀水箱及其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四、高位膨胀水箱与热水系统的连接管上,不应装设阀门。

第4.1.13条 运行时用补给水箱作恒压装置的热水系统,当补给水箱的安装高度低于热水系统静压线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循环水泵运行时,应使系统不汽化;

三、补给水箱与系统连接的管道上应装设止回阀,系统中应设置泄压装置。

第4.1.14条 当热水系统采用锅炉自生蒸汽定压时,在上锅筒引出饱和水的干管上,应设置混水器。进混水器的降温水,在运行时不应中断。

节 位置的选节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择

一、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

二、应便于引出管道,并使室外管道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

三、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排除,并宜使和煤、灰车流分开;

四、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

五、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

六、应有利于减少烟尘和有害气体对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居住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宜位于该季节盛行风向的下风侧;

八、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

第5.1.2条 锅炉房的位置根据远期规划,在扩建端宜留有余地。

第5.1.3条 区域锅炉房位置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第2.0.1条、第5.1.1条和第5.1.2条的规定外,尚应根据区域供热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以及交通和环保等因素确定。

第5.1.4条 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当需要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面、下面、贴邻和主要通道的两旁。

第5.1.5条 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5.1.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5.1.6条 设有沸腾炉或煤粉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住区、名胜风景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

请问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有哪些?

七、工厂燃煤的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

燃气锅炉房的设计建造也是锅炉使用安全中很重要的一点。锅炉设备的供气,燃烧,检查等项目的执行也要符合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的执行力度是保证锅炉在运行时保持安全的基本条件。 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是根据《锅炉房设计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这两本规范来进行验收的。锅炉房的设计,最重要的是符合消防规范,让一切危险防范于未然。

1 压力大于1.0MPa表压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压力小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现在,帕雷士小编提出几条值得注意的燃气锅炉房设计规范,希望大家在建造锅炉房的时候给予足够的重视: 1.天然气锅炉房为单独建筑物。如果锅炉房与其他建筑物相连,则必须设立在空旷人少的场所,比如地下室一层靠外墙的地方。这样可以再锅炉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的疏散群众和,防止造员伤害。

2.锅炉房外墙,地方,屋顶应安装防爆措施,并且留有不小于10%的泄压通道。而且泄压口要朝向没人的空旷地带。 3.燃气锅炉房的地面不应摆放易燃易爆的危险物。

以上三条是用户在建造锅炉房时必须遵守的燃气我们在建筑设计时应注意以下几点:锅炉房设计规范。

锅炉水容积设计规范?

4.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间内的工作间或生活五章 锅炉房的布置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一般来说,锅炉水容积的设计规范是要满足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锅炉设计没有特定的水容积设计规范,锅炉水容积取决于受热面,受热面大小取决于锅炉容量、炉膛温度、各个受热面的第4.1.4条 采用集中质调时,循环水泵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面积等等很多条件,所以,锅炉水容量是被动生成,属于不可控条件。

锅炉房设计规范是怎样规定的?

对生产易燃易爆物工厂锅炉房的位置应满足安全技术上的要求,并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执行。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具体来说,不同的锅炉应该根据其设计原则和工作条件而制定相应的水容积规范。

1、 压力大于1.0MPa表压和温度大于200℃的蒸汽管道、压力大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等于180℃的热水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压力小于1,6MPa(表压)和温度小于200℃的蒸汽管道、热水和凝结水管道,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

2、 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18.4 管道和附件

18.4.1 管道材料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2 热力管道当采用不通行地沟或直接埋地敷设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当采用架空、半通行或通行地沟敷设时,可采用无缝钢管或焊接钢管,并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18.4.2 室外热力管道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25mm。

18.4.3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通向每一用户的支管上均应装设阀门。当支管的长度小于20m时可不装设。

18.4.5 蒸汽管道的直线管段,顺坡时每隔400—500m、逆坡时每隔200~300m,均应设启动疏水装置。在蒸汽管道的低点和垂直升高之前,应设置经常疏水装置。

18.4.7 装设疏水阀处应装有检查疏水阀用的检查阀,或其他检查附1.符合安全性要求:锅炉水容积应该足够,在正常作范围内,以防止压力过高和温度过高而导致爆炸。件。在不带过滤器装置的疏水阀前应设置过滤器。

18.4.8 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5℃的地区,架空敷设的不连续运行的管道上,以及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1O℃的地区,架空敷

设的管道上,均不应装设灰铸铁的设备和附件。室外采暖计算温度小于等于-30℃的地区,架空敷设的管道上,装没的阀门和附件应为钢制。

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20

第5.1.1条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分析确定:

《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2020,自2020年7 月1日起实施,原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 同时废止。

3、最不利的用户内部系统的压力降。

一、锅炉房火灾危险性分类:锅炉房(间)为丁类(燃料可为:煤、重油、轻油、天然气、城市煤气等);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期间为丙类;燃气调压间、气瓶专用间为甲类。

二、当锅二、循环水泵停止运行时,宜有保持热水系统静压线的措施;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人员密集场所具体建筑物见《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此处重要部门是指重要公共(控制)设施,比如指挥中心、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房、计算机房、使用燃气的厨房、档案室、通信站、贵宾室、公共浴室、教室、餐厅、影剧院的观众厅、会议室、候车室、档案室、商店、银行、候诊室等部位。

三、燃油、燃气锅炉房(间)与相邻辅助间之间的防火构造除满足第15.1.3条外,燃气调压间门窗还应向外开启且不应直接通向锅炉房(间),其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四、锅炉房(间)出入口应满足第4.3.7条规定。“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1.6条条文解释,疏散门直通室外,即要求人员不需要经过其他房间或使用空间而直接到达建筑外。

五、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当选用天然气作为燃料时,要注明天然气的相对密度值。

六、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员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防爆、泄压措施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6节有关内容。

燃气锅炉设计规范有哪些

18.4.4 热水、蒸汽和凝结水管道的高点和低点,应分别装设放气阀和放水阀。

2.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锅炉房宜为的建筑物,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依据: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3.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5.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顶,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百分之十的泄压面积, 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 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

6.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 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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